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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
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
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
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
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下
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
(1)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
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容,应
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
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
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
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
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
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
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
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
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
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订单的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
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3)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作出拍卖某
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表示。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
旨在引诱他人参加竞投,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拍卖公告
不是要约,而竞投、报价则属于要约。
(4)招标公告。所谓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
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顺便指出的是,
投标则为要约,因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说明书。其目的也在于邀请他人向发出该说明书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
也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6)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
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
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合同成立。
(7)商品标价列。从我国的交易习惯来看,对商品列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以确定其性质:
如果是在柜台上列的标价商品或在货价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可以认为是要约,如果有顾客要
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但对于在邻街的橱窗列的商品,如果没有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
标价,也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列和展览。
(8)自选商场。自选商场货架上列的商品,如果列有明确的标价,则不能认为是起装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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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作用的列,应认为是正在向顾客出售的商品,因此,列商品应为要约。当顾客拿取货架
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在交款以前顾客可将已挑选商品
退回,因为合同并未订立。
核心容: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体现在效力不同、目的不一样和成立条件差别等方面。下面法
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
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
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
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
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
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述,也不构成
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
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
而是整个要约的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
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要约的效
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容不
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
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
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
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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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
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
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愿意
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
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
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
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
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
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
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振发的
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
—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买(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
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
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
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
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
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
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
律文件。它通过向社会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
票的要约,故属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
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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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
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入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我们认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十分重要,也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也不完全
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
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合
同法》第15条)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
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
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
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
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
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
请,如商业广告等。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容具体确定;二是表
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欠缺当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
欠缺当中的一个条件,可以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寻合同对象,使自己能发
出要约,或唤起他人要约于自己的宣传引诱活动。要约和要约邀请者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
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
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
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
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容。
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
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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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
表示相反的意向。”)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
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
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
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
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综上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
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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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3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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