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假国家规定2022青岛产假国家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6 15:38: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开除学籍)

青岛产假国家规定2022青岛产假国家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2、难产,增加产假15;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2022年,青岛产假为国家基本假98+60天,为158天。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

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

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202211(11,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

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

生育子女,女方20223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

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202212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

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

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221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

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

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

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

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

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

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

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

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

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

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2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331日。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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