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假国家规定2022青岛产假国家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2022年,青岛产假为国家基本假98天+60天,为158天。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
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
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
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
生育子女,女方2022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
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22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
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
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22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
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
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
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
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
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
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
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
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
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
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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