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43、最低工资采用何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44、实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
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45、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可以。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46、用人单位有责任告知员工最低工资吗?
答:有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
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47、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是公司的机密资料为由,
拒绝提供?
答:不行。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
证明。
48、工会在监督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9、只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吗?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50、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
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5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5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
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
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5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
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
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5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
工工资的。
60、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还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
的经济补偿金。
61、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
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2、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资料,应如何处罚?答: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
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
63、可以拒绝没有有效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支付检查吗?
答:可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
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64、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答: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条例》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14: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59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