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
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
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该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
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各地法
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
的认识。针对这一情况,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
经过相关审判庭的协调,已经初步决定,对于下级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
件的审判庭对口受理。据了解,将于近日下发相关
通知,予以统一。
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
责之间的关系时,李国光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
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由清算组
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
正确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
始终是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维护程序的正当
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
利。解决权利纷争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算组作为
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认别除权、取回权,
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人民法院
对此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非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时,个别地
区借着国家有计划地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促使大量
企业申请破产,任意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导致银行债权被大
量逃废。针对这一现象,李国光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
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要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的蔓
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各
级人民法院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政策。
据了解,全国法院在过去的五年中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35657件,审结27004件,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人民法院
通过破产案件的审判活动,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促
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准生证介绍信模板
XX
同志(出生
XXXX
年
XX
月
XX
日,身份证号:XXX,在单位期间未发现其生育、抱养,无
违反计划生育,属于初婚初育第一胎。
XX档案存放地:xxx。
请给予办理为盼。
XXX公司
年
月
日
准生证介绍信模板(2)***计生办:
我单位(社区、居委会)***同志,属于初婚(再婚),初育
(二胎)。
特此证明!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准生证介绍信模板(3)xxx单位:
兹有我单位职工
,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与配偶张
,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双方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胎女孩(黄
),未抱养小孩或领独生子女证,没有再生育,无违反计划
生育。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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