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告知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纳税申报工作,降低您的
纳税风险,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1、所有企业,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61号〕的要求,从2007年1
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和
2006年度的年度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6]1043号〕的情况对申报表填报口径、相关报表、申报表填报说明进
行了修改。纳税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按修订后的要求填写。
二、查账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一〕关于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
1、预缴方式的规定: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月预缴企业
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2、申报时限: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需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负债表〕
及财务分析。
4、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
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及资料内容
:
1、申报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
了后四个月内〔即:2007年4月底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服务厅申
报纳税或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2、需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
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
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
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②报表:要求项目齐全、数字准确、逻辑严密、报送及时,每次申报均使用累计
数字。凡申报表中的“其他”行均应附报详细说明。
③财务分析: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增减变化情况,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
应交所得税额等指标进行重点分析,并对下季度〔或下年度〕收入利润进行预测。
④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
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6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
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
表一“附注”栏处填写。
⑤凡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十日内将纸制申报资料〔包
括附表〕报到申报大厅。
⑥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
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说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⑦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
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四〕亏损企业申报要求:
亏损企业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外,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签证报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发生以下事项,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连续亏损到达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
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
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
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
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六〕计税工资政策的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
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每人每月
96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
扣除。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
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计税工资限额仍按960元计算,其中7——12月份实
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960元而低于1600元的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在年度纳
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8行填报。
〔七〕财产损失
1、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要求,企业发生以下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必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
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
损失;
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⑥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⑦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⑧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
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到达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
损失。对于这类损失,企业可自行申报扣除,不再需要审批。
3、财产损失申请扣除的时限:
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最迟不
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超过期限,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
次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企业的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核定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1、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2006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国
税发[2000]038号〕规定的,继续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所可直接发放“通知书”,
不再填写“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必须向
主管税务所提出转换征收方式的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认其征收方式。否
则,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2、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②享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中规定优惠政策的企
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
④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
得变更,因此企业被核定后年度中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征收方式
当年不得改变,仍为核定征收方式,下一年度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征收方式。〕、
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⑥新办企业第一年暂不实施核定征收,第二年再对其进行核定,如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新办企业,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免税。
〔二〕定率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确实认
1、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操作,定率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和填报口径掌握,各项内容和填报
口径如下:
①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经
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从销售〔营业〕
收入中抵减;从事代理业、广告业、旅游业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额营业收入作
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②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
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
息性质的所得。金额不需要复原计算。
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所得不计入投资收益。
③投资转让净收入:包括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
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④补贴收入:包括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⑤其他收入:包括除上述收入以外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
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2、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内容
①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不计入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
②核定征收企业从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应税所得率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
不再区分城近郊和远郊区县,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6
建筑业 9
饮食服务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企业 9
〔四〕适用税率
1、33%。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33%的法定税率计征企
业所得税。
2、27%。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
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18%。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年度发生的亏损不能
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所得弥补,可以用以后实行查账征收
方式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实行核定征收期间纳税人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纳
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的纳税所得弥补。
〔六〕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核定征收企业自2006年四季度申报起开始
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申报。
〔七〕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
1、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
汇算清缴。
2、为了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其企业在各季度申报时除报“核
定征收申报表”外还要附报本期的“损益表”。
3、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
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6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空白处
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
三、零申报问题
年度零申报的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企业和收入
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情
况进行书面说明,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
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税务机关根据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的申报情
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纳税检查的重点。
四、与纳税申报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有关问题
〔一〕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具体
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性质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
各税缴纳情况。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按不同
减免税类型提供税务机关需要的证明资料。
〔二〕减免税的申请时限,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三〕减免税的起始时间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3、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
为减免税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2〕款
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4、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选择就
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年度。如纳税人选择
该方法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
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5、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已获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
期限内,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减免税执行
到期后,纳税人应自行恢复纳税,否则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减免税退税: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准批复通知书后,可持减免税批复复印
件、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及提出的书面退税或抵税申请,在汇算
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
〔五〕减免税企业年审: 已获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认真开
展自审,同时填报《减免税年审表》,并于2007年2月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
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上述未尽事宜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有关各种表格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八、咨询 :
申报大厅:51321229;管理所:51321251、51321253;征收二所:60996470;征
收三所:61906064;征收四所:61948470;征收五所:69992834;所得税科:
51321030。
链接平谷
监督 :51321206
平谷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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