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大致如下:
1、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
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2、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
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
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
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3、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
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
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
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4、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
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
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
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
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办
理工伤保险手续?
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
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
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
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004年度为
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4、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
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
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
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
原件;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6、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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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疗保险理赔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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