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程序公开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
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
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
机构。
通常,我们要申请法医鉴定,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或者司
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等相关部门通过鉴定后,对于符合条
件的,指派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进行鉴定。通常公安机
关对于鉴定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程序相关规定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
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
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
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
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
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
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
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
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
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
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
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
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
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
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
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
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
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
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
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
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
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
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
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
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
片,不得,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
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
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
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
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
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
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
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
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
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
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
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
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
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
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被鉴定人的过程
不会受到影响,在被鉴定人受伤后到审理判决结束之前,需
要医疗终结后才能进行医疗鉴定,如果不能医疗终结不能进
行鉴定。如果您对医疗鉴定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的在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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