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罪名(2021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6: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dog 048)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罪名(2021最新版)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

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

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

“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

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

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

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

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

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

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

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

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

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

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

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

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

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

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违反

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体性活动中,违反

在公共场所的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

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

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

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

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

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

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

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

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

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

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

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

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

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

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

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

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

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

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

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

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

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

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6:1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515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