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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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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
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
规定处理。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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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
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
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
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
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
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期间
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
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
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
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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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
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
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
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
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
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9月23
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
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
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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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
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
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
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
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
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
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
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
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
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医院出具的住院
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
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
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
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
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
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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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
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
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
家属护理的,应按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误工
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
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1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
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
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
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
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
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
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
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以及受害人亲
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
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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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
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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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35: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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