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生依照什么法
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的决议,国家实施一对夫妻
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两个子女,再生育三胎是不会
的。如果已经有三个子女再生育三胎的,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会根据当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参考标准,再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等来确定征
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
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超生依照什么法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
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
经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
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
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
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
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
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
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
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
部门印章。
(五)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
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部门作出的征收
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
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三、超生的政策是什么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
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
(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
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
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
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
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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