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实法律案例分析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
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
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_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
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
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
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
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
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
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至
20_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
显示:1、建议继续;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
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_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
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
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
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_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_
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
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
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
持)
10、后期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
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
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
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
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
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
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
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
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
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
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
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
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
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
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
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
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
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
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但没有正式
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
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
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
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
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
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
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
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
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而且肇事都
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费用(?)。后期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
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
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
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
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
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
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
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26: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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