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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使⽤须知
⼀、 公⽰依据本系统信息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
资本登记制度改⾰⽅案》。
⼆、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个体⼯商户等。
2、查询⽅法:⽤户可输⼊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
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查询结果。
3、2014年3⽉1⽇起,⼯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市场主体的⾏政处罚信息。3⽉1⽇前作
出的市场主体⾏政处罚信息,属于⼯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
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式提供全国企业信⽤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商部门公⽰的信息来⾃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的信息由企业⾃⾏填报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案》和《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的规定,2014年3⽉1⽇
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1⽇⾄6⽉30
⽇,通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商⾏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查
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通信地址、、、电⼦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
资时间、出资⽅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站以及从事⽹络经营的⽹店的名称、⽹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
⼊、主营业务收⼊、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第⼀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
⽰
新疆⼯商⾏政管理局简介: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国家和⾃治区⼯商⾏政管理的⽅针、政策;负责市场监
督管理和⾏政执法的有关⼯作。
(⼆)承担依法查处取缔⽆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位、个⼈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为和⽹络商品交易
及有关服务的⾏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
权⼯作,按职责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络体
系建设等⼯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作(价
格垄断⾏为除外);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私贩私等经济违法⾏为。
(七)监督管理经纪⼈、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实施合同⾏政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为。
(九)指导⼴告业发展,负责⼴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负责全区商标管理⼯作,依法保护商标专⽤权和查处商标侵权⾏为。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分类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
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负责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商系统的⼈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
管理⼯作。
(⼗四)承办⾃治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治区⼯商⾏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常⼯作;负责机关⽂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
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作。
(⼆)⼈事与⽼⼲部处。
负责⼯商系统⼈事管理⼯作和机构编制⼯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离
退休⼈员的管理和服务⼯作,指导⼯商系统离退休⼈员的管理和服务⼯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商⾏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作;负责⾏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指导⼯商系统⾏政执法⾏
为监督⼯作;负责⼯商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和普法⼯作;承担依法⾏政⼯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商系统经费管理;拟订⼯商系统财务制度,指导、监督⼯商系统财务⼯作;组织⼯商系统⾏
政性收费和罚没收⼊的收缴;监督⼯商系统相关票据统⼀发放、管理使⽤情况;监督管理⼯商系统
国有资产;负责⼯商系统和直(所)属单位的审计⼯作;承担⼯商系统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
制、审核和管理⼯作;承担⼯商系统政府采购⼯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
断、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执法⼯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环节⾷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
督管理⼯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
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络体系建设⼯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
关市场准⼊制度;承担流通环节⾷品安全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品安全案件查处⼯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作;承担监督管理⽹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为的⼯作;组织实
施合同⾏政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经纪⼈、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查处合同欺诈
等违法⾏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分类监督管理⼯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作。
(⼋)登记注册与外资处(⾏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核发⾃治区
⼯商局直接登记管理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依法核定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
他经营单位的名称;组织发布企业法⼈公告;指导全区⼯商系统的登记注册⼯作;负责⾏政审批的相
关⼯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在⾃治区⼯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常监督管理
⼯作;指导市、县(区)⼯商⾏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
检、验照和⽇常监督管理⼯作;经国家⼯商总局授权,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
业、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在⾃治区⼯
商局登记注册的个⼈合伙、⾃然⼈投资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组织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
体⼯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为的专项治理⼯作,组织查处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商户和
其他经营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注册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市、县(区)⼯商⾏政管理机关的个体
私营企业管理⼯作。
(⼗⼀)商标⼴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商标、⼴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
体⼴告发布情况;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告等违法⾏为;指导企业商标的注册、认定、评选、保护
等⼯作;指导⼴告审查机构和⼴告⾏业组织的⼯作;承担全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
保护⼯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作,指导⼯商系统和所(直)属单位的党⼯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治部
计划财务处
基建装备处
政策法规处
企业注册登记处
企业监督管理处
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
市场规范管理处
合同监督管理处
商标监督管理处
⼴告监督管理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
⾷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信息监督管理处
⾃治区⼯商局机关党委
离退休⼲部⼯作处
其他事项:
(⼀)⾃治区⼯商⾏政管理局对全区⼯商系统实⾏垂直管理。
(⼆)⾷品(清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治区⾷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治
区⾷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品安全综合监督、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品安全重⼤事故的责
任。⾃治区卫⽣厅负责⾷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治区农牧厅负责初级农产品⽣产环节的安
全监管;⾃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品、⾷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产、加⼯环节的安全监管;⾃
治区粮⾷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备、加⼯环节的安全监管;⾃治区⾷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
及⾷堂等消费环节⾷品安全监管;⾃治区⼯商⾏政管理局负责⾷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为加强
部门间协调配合,由⾃治区⾷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
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品安全⽅⾯的重⼤事项;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共同
做好⾷品安全监管⼯作。
(三)⾷品⽣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治区卫⽣厅负责提出⾷品⽣
产、流通环节的卫⽣规范和条件,纳⼊⾷品⽣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治区⾷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业及⾷堂等消费环节⾷品卫⽣许可的监督管理;⾃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品、⾷品
添加剂等相关产品⽣产、加⼯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治区⼯商⾏政管理局负责⾷品流通环节许
可的监督管理。⾃治区卫⽣厅不再发放⾷品⽣产、流通环节的卫⽣许可证。
(四)清真⾷品监督管理职责分⼯。⾃治区民委负责清真⾷品标识的认证⼯作,并对清真⾷品是否
清真负责;⾃治区⼯商⾏政管理局负责清真⾷品⽣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五)直属机构。
1.银川⾼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政管理局为⾃治区⼯商⾏政管理局直属正处级⾏政机构。主要
职责是: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监督管理⼯作;组织开展⽣产、经营、消费领域的
维权⼯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为。内设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科、注册科、商标⼴告监督管
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品流通监督管理科6个科室。⾏政编制21名。局长1名,副局长2
名;科级领导职数6正4副。
神州⼯商所、西苑⼯商所和经济检查⼤队为其派出的正科级机构,⾏政编制共12名,科级领导
职数各1正1副。
2.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基地⼯商⾏政管理局为⾃治区⼯商⾏政管理局直属正处级⾏政机构。主要
职责是: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监督管理⼯作;组织开展⽣产、经营、消费领域的
维权⼯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为。内设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科、商标⼴告监督管理科、注
册科、⾷品流通监督管理科5个科室。⾏政编制16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正3
副。
宁东中⼼区⼯商所为其派出的正科级机构,⾏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1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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