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政法律⽂书式样(最新版)
公安⾏政法律⽂书式样
(2019版)
公安部(公通字〔2012〕63号)2012年12⽉18⽇发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
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本⽂根据《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添加了办理涉恐违法案件所需的
《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
四种⽂书式样,并对《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政强制执⾏决定书》作了修改。
公安⾏政法律⽂书制作与使⽤说明
⼀、⼀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政法律⽂书式样。继续盘问适⽤公安部印
发的《继续盘问法律⽂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书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
理。尽可能使⽤计算机制作。采⽤计算机制作⽂书的,阿拉伯数字⽤T i m e s e wR o ma 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书名
称字体⽤2号⼩标宋简体,正⽂⽂字⽤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130毫⽶×160毫⽶的版⼼尺⼨制作,其他⽂书制作时统⼀使⽤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
内设机构、出⼊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
的名义,所使⽤的⽂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书填写应当使⽤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做到字迹清楚、⽂字规范、⽂⾯整洁。⽂书设定的栏⽬,应当逐项填
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签名和注明⽇期,必须清楚⽆误。
6.⽂书所留空⽩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书所列项⽬要求制作,由相关⼈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
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书可以采⽤复写形式。
8.⽂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推测性词
句,防⽌发⽣词句歧
义。描述⽅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书⽂号,即“X公( )字〔 〕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
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
“境”、“消”、“交”、“⽹”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书的顺序编号。
10.⽂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份证件或者居民户⼝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名、绰号、化名、笔名
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应当填写其合法⾝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书中所称“出⽣⽇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律具体到年⽉⽇。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书中所称“⼯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书中所称“⽂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化程度分为研究⽣(博⼠、硕⼠)、⼤
学、⼤专、中专、⾼中、初中、⼩学、⽂盲等档次。
14.⽂书中所称的“⾝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书中“ ⼀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为名称。违法⾏为名称适⽤公安部印发
的《违反公安⾏政管理⾏为的名称及其适⽤意见》(公通字〔2010〕72号)。
17.⽂书中的“现查明”后⾯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对外使⽤的⽂书中,证⼈证⾔可以不写明证⼈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0.⽂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21.需要当事⼈签名确认的⽂书应当由其本⼈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
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其授权的⼈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书中的“/”表⽰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中应当将不⽤的部分划去。
23.⽂书中“□”表⽰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政诉讼
的具体⼈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律使⽤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
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新旧、规格等特点。表
格多余部分应当⽤斜对⾓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书应当由⽂书中列明的所有⼈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
员的⽂书,当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
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员、返还被侵害⼈或者善意第三⼈、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情况,返还
被侵害⼈或者善意第三⼈的,由接收⼈签名并注明⽇期;没收违法所得、⾮法财物清单中“备注”栏填写上缴国库、移交涉案财
物保管⼈员等处理情况。
27.询问/讯问笔录、⾏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笔录内容的记录采取问答形式。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开始,回
答的内容以第⼀⼈称“我”记录。
28.⽂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签名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式样及具体要求
⽬录
(加*号的为⾏政刑事通⽤法律⽂书)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
2.受案回执*
3.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
5.传唤证(修改)
6.询问/讯问笔录*
7.检查证
8. 笔录
9.调取证据通知书(修改)
10.调取证据清单
11.鉴定聘请书
1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修改)
13.⾏政处罚告知笔录
14.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5.举⾏听证通知书
16.听证笔录
17.听证报告书
18.治安调解协议书
19.当场处罚决定书
20.不予⾏政处罚决定书
21.⾏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法财物清单
2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3.责令通知书
24.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7.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2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0.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31.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32.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3.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4.遣送出境决定书
35.驱逐出境决定书
36.催告书
37.⾏政强制执⾏决定书(修改)
38.代履⾏决定书
39.强制执⾏申请书
40.暂缓执⾏⾏政拘留决定书
41.收取保证⾦通知书、收取保证⾦回执
42.担保⼈保证书
43.退还保证⾦通知书
44.没收保证⾦决定书
45. 执⾏回执
46.终⽌案件调查决定书
47.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
通知书(2019新增)
48.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新增)
49.查询财产通知书(新增)
29.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式样⼀),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所使⽤的⽂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受案登记表的附件,⽤
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提交的证据。
“案件来源”栏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
“报案⼈”栏填写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的姓名、性别、出⽣⽇期、⾝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作单位、联系
⽅式和现住址。报案⼈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式。
“移送单位”栏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问答⽅式记录,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
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犯罪嫌疑⼈的姓名、性别、出⽣⽇期、现住址和⼯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被侵
害⼈)的,应当写明⼈⾝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
表⼈。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
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受案意见”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由受案民警在相应
的“□”内打勾选定。选择“其他”情形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
“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期。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0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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