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
第十章职工薪酬
第一节职工薪酬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所生产产品成
本的高低,质量好坏,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
展的关键所在。而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和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明确企业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
代价,以及产品成本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有利于有效监督和控制生
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支出,改善费用支出结构,节约成本,降低
产品价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本质上看,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主要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福利、教育、劳动保护、住房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组成。长期以来,在
会计上,我国没有建立起比较广义的人工成本概念,人工成本核算中
职工的范围和薪酬的内涵都比较狭窄,使得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从会计
核算上看偏低,没有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容易
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
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
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
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与此同时,
企业与职工之间因职工提供服务形成的关系,大多数构成企业的现时
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职工薪酬准则以明确界定的职工薪酬完整内涵为起点,着重解决
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规范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
酬以外的其他所有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二节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一、职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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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劳动法》中的“劳
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
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
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
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
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
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
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
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
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
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
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
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
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
职工。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
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
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
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
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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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
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
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
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
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
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
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
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
披露。
养老保险是我国企业提供给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主要形式,分为三
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
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范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
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算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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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企业缴费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的计算和发放方法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的金额,与
职工退休时能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是两种计算方法,职工养老
保险待遇即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
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
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
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
务和推定义务。在这种计划下,企业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仅限于企业同
意或必须向基金提存的金额,职工所收到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企
业(和职工本人)向离职后福利计划(基金)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
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在每一
期间的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该期间提存的金额,由于提存额一般都是在
职工提供服务期末12 个月以内到期支付,计量该类义务一般不需要
折现。
在我国,企业为职工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收缴、发放和保值增值,企业承担的义务亦仅限于按照企业所在
地政府等规定的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同样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
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
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申请建立企业
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企业
建立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
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
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l/6。
从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地区年金计划的条款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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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国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缴费确定
型”,不是职工养老“待遇承诺型”。所谓缴费确定型,就是以缴费
的情况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养老金模式,企业缴费亦是根据参加计划
职工的工资、级别、工龄等因素,在计划中明确规定;待遇确定型则
是指在参保时就承诺将来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养老金模式,即承诺职工
退休后享有固定金额的福利,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企业缴费,由
于物价变动、职工流动等原因,每期企业缴费可能会有所调整。由此
可见,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企业承担义务的角
度来看,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从上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
限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
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均应当按照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
计划相同的原则处理。因此,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无论是支付给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
理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
规定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
益。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一般应在到期后12 个
月内支付完毕,属于流动负债,因此,计量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补
充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职工薪酬义务不需要折现。
考虑到物价变动、职工生活所需费用等因素,按照企业所在地政
府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开始时有时也会调整企业缴费的
比例,调整后的缴费水平影响该期或以后期间企业应确认为负债的社
会保险费金额,但不需要调整前期已确认薪酬义务金额和已计入成本
费用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
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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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
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
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
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
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
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职工不能胜任等
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
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
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
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
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总之,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
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
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比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
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第三节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
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
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
员发生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的规定,
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
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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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
生的职工薪酬,能否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则,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
形资产》确定。比如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不能计入自行开
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开发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自行开发无形资产
的成本。
(三)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除直接生产
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人员以
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
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一)货币性职工薪酬
对于货币性薪酬,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和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的职
工薪酬金额时,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
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
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其中:(1)"五险一
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
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
薪酬金额。(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则等
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的计提标准,计量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
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
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应计
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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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二是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对于国家(包括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
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
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例10—1) 20×8 年6 月,丙公司当月应发工资1000 万元,其
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500 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
lOO 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80 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
构人员工资50 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110 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
理系统人员工资60 万元。
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
12%、2%和10.5%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缴纳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20×7 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公司预计20×8 年应承担
的职工福利费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
为上述所有人员。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
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条
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500+500×(10%+12%+2%+
10.5%+2%+2%+1.5%)=700(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100+1OO×(10%+12%+2%+10.5%+2%+2%+
1.5%)=140(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180+180×(10%+12%+2%+l0.5%+2%+2%+1.5%)
=252(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50+50×(10%+12%+2%+l0.5%+2%+2%+1.5%)
=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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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
=110+110×(10%+12%+2%+l0.5%+2%+2%+1.5%)
=154(万元)
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
=60+60×(10%+12%十2%+l0.5%+2%+2%+1.5%)
=84(万元)
公司在分配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7 000 000
制造费用 1 400 000
管理费用 2 520 000
销售费用 700 000
在建工程 1 54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 000 000
—职工福利 200 000
—社会保险费 2 400 000
—住房公积金 1 050 000
—工会经费 200 000
—职工教育经费 150 000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
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
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
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
薪酬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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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
业人工成本金额。
(例10—2) 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 名,
20×9 年2 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 000 元的液晶彩电和外购
的每台不舍税价格为1 000 元的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
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000 元,乙公司适用的增
值税率为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电暖气的价款和增值
税进项税额,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17%。假定200
名职工中170 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分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计入成本
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
成本结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
本费用。
彩电的售价总额=14 000×170+14 000×30=2 380 000+
420 000=2 800 000(元)
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14 000×17%+30×14000×
17%=404 600+71 400=476 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784 600
管理费用 491 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 276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2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 000
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2 000 000
电暖气的售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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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 000+30×1 000=170 000+30 000=200 000(元)
电暖气的进项税额
=170×1 000×17%+30×1 000×17%=28 900+5 100=
34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98 900
管理费用 35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 000
购买电暖气时,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
供职工无偿使用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
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
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
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
职工薪酬。
(例10—3) 丙公司为总部各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提供汽车免
费使用,同时为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租赁一套住房。该公司
总部共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工50名,每人提供一辆桑塔纳汽车免费使
用,假定每辆桑塔纳汽车每月计提折旧1 000元;该公司共有副总裁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10 名,公司为其每人租赁一套月租金为8000 元
的公寓。
该公司每月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3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30 000
贷:累计折旧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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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80 000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
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
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
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
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
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
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
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
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后
者属于货币性补贴,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应当在职工提供
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
酬义务,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例10—4) 20×8 年5 月,乙公司购买了100 套全新的公寓拟以
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该公司共有100 名职工,其中80 名为直接生
产人员,20 名为公司总部管理人员。乙公司拟向直接生产人员出售
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0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80万
元;拟向管理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80万元,向职工出
售的价格为每套150万元。假定该100 名职工均在20×8 年度中陆续
购买了公司出售的住房,售房协议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后必须在公
司服务15 年。
公司出售住房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4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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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22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16 000 000
出售住房后的每年,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在15 年内摊销长期待
摊费用,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 066 667
管理费用 4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 466 667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l 466 667
贷:长期待摊费用 l 466 667
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
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
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
离职。辞退福利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
进行补偿的情况。
辞退福利类似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保障职
工权益,企业与其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属
于企业的法定义务。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
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
者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
某一期间的方式。
在确定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养老金应当区分开来。辞退福利是在职
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
表(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
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
在辞退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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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
职工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
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
金额,此种情况下给予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
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
2.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
辞退福利处理。
3.无论职工因何种原因离开都要支付的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
不是辞退福利。有些企业对职工本人提出的自愿辞退比企业提出的要
求职工非自愿辞退情况下支付较少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非自愿辞
退提供的补偿与职工本人要求辞退提供的补偿之间的差额,才属于职
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辞退福利。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
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
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
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
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称“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
机构的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斗年内实施完毕,
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
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如果企
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
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
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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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
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在确认辞退福利时,需要注意以
下两个方面:
1.对于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企业应当将整个计划看做是由一个个单项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
裁减建议组成,在每期或每阶段计划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将该
期或该阶段计划中由提供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予以确认,计入该
部分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管理费用,不能等全部计划都
符合确认条件时再予以确认。
2.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
企业带来经挤利益,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具体来说,在内退
计划符合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
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之间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
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
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
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
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
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
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
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
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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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
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上,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
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
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
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
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例10—5) 丁公司为一家家用电器制造企业,20×8 年9 月,为
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丁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辞退计
划,计划规定,从20×9 年1月1 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
退其平面直角系列彩电生产车间的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
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
大体实施的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巳于
当年12 月10 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
施完毕。
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下表10—1 所示。
20×8 年12 月31 ,企业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
佳估计数(最可能发生数)及其应支付的补偿如下表10 一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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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
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可能发生的数量确
定,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种发生数量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根据上表,
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 名,预计补偿总额为1 400
万元,则企业在20×8 年(辞退计划是20×8 年12 月10 由董事会批
准)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14 0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4 000 000
以本例中彩电车间主任和副任级别、工龄在1-10 年的职工为
例,假定接受辞退的职工种数量及发生概率如表10-3 所示。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彩电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级别、工龄在1~
10 年的职工接受辞退计划的最佳估计数为5.67 名,则应确认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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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辞退福利金额应为56.7(5.67×10)万元,由于所有的辞退福利
预计负债均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20×8 年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67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67 000
四、其他形式的职工薪酬
除上述工资、五险一金、非货币性福利等常规薪酬外,实务中,
企业还存在如下形式的职工薪酬:
(一)带薪缺勤
企业可能对各种原因产生的缺勤进行补偿,比如年休假、生病、
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根据带薪权利能否结转下
期使用,带薪缺勤可以分为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如果本
期的权利没有用完,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有些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
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权利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雇员福利》将其称为既定累积带薪缺勤)。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职工累积未使用的权利在其
离开企业时是否有权获得现金支付,不影响义务的确认,但影响计量
的义务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
作为累积带薪缺勤的预期费用计量,因为职工可能在使用累积非既定
权利之前离开企业。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
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
(例10—6) 丁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
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 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
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 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
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
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
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病假不支
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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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年12 月31 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
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丁公司预计20×8 年
有950 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 名职工每人将
平均享受6 天半病假,假定这50 名职工全部为总部各部门经理,该
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 元。
分析:丁公司在20×7 年12 月31 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
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75 天
(50×1.5 天)的病假工资22 500(75×300)元,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22 500
假定20×8 年12 月31 日,上述50 名部门经理中有40 名享受
了6 天半病假,并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另有10 名只享受
了5 天病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使用的权利只能结
转一年,超过1 年未使用的权利将作废。20×8年,丁公司应做如下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18 000
贷:银行存款 18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4 500
贷:管理费用 4 500
(例10—7) 沿用(例10—6)资料,所不同的是,该公司的带薪缺
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可
以于职工离开企业时以现金支付。丁公司1 000 名职工中,50 名为
总部各部门经理,100 名为总部各部门职员,800 名为直接生产工
人,50 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办公楼。
分析;丁公司在20×7 年12 月31 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
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 000 天(1 000×
2 天)的病假工资600 000(2 000×300)元,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90 000
生产成本 480 000
在建工程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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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 000
(例10—8) 甲公司从20×7 年1 月1 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
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 个工作日的带薪休
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2 个日历年度。在2 年末,公司将对职
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
资2 000 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 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
100 元。以公司一名直接参与生产的职工为例。
①假定20×7 年1 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
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 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做
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②假定20×7 年2 月,该名职工休了1 天假。公司应当在职工
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 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
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 000
—累积带薪缺勤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100
贷:生产成本 100
上述第1 笔会计分录反映的是公司因职工提供服务而应付的工
资和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第2 笔分录反映的是该名职工使用上期累
积的带薪休假权利。
③假定第2 年末(20×8 年12 月31日),该名职工有5 个工作日
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500
贷:现金 500
2.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即如
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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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
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
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
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
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提供服务,有的企业可能制定利润分
享和奖金计划,规定当职工在企业工作了特定年限后,能够享有按照
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到特定期
末,其提供的服务就会增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尽管企业没有支
付这类奖金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支付此类奖金的惯例,或者说企
业除了支付奖金外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这样的计划就使企业产生了
一项推定义务。当且仅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才应确认由利润
分享和奖金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
1.企业因过去事项现在负有作出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以下三
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奖金金额。
(2)该奖金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奖金金额的公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实务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
提取的工资,类似于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但是,这类计划是按照企
业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的福利,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仍
然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不是由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
而产生,因此,企业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费用处理(或根
据相关准则,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例10—9) 乙公司实行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向总部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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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发放奖金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实行利润分享型奖金制度的年度,
管理人员只要在公司工作满一整年即可获得奖金。如果20×9 年没有
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企业应支付的奖金总额为当年净利润的5%,公
司根据管理人员当年的流动率,预计奖金总额将减少到净利润的4%,
公司当年净利润为1 500 万元。
分析:2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应当将60(1 500×4%)万元奖
金计入当年损益,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6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600 000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
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
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
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
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无论是货
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
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认
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
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
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薪酬
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都没有纳入职
工薪酬核算,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都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
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
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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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由于职工被辞退后不再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满足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费用,
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
担的义务情况。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在职工薪酬方面,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
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
建议。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职工薪酬的其他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一)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
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
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
债,计入当期费用。
(二)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
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
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
(无选择权计划)、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估计
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等,确认因
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
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上,应当借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
利”科目。
(三)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
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
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
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
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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