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
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
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
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
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
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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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
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
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
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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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
76mm×177.8mm,均为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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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
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
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
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
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
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
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
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
〔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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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
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节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
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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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
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
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
销货单位留存。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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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
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
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
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
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
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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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
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
料。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
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
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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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
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
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
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
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
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
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
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
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
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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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
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
总金额限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
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
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
票查验操作说明。
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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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
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
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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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
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
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
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
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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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
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四、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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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
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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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
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
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
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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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
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
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
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
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
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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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
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
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
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
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
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第二节 税务机关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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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
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
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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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种类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代
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
用于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
税人。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由代开
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
于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部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
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有关问题
— 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
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
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
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
第三节 发票违章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21 —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
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
— 22 —
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非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
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
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
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一节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 23 —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
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二节 销售不动产
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
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24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
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
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
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
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
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
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5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
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
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 金融服务
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
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
— 26 —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
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
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
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
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
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
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
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27 —
、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
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生活服务业
一、住宿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
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
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旅游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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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
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
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发票开具: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
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
付给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
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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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
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
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
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
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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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
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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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
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
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
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
(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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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
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
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
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六节 交通运输服务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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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
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
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
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
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
使用。
第七节 税务机关
一、国税机关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
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
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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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
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应在备注栏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
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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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2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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