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更新时间:2024-11-05 17:25: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psychoanalysis)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

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

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

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

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

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1

第二节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

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

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

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

76mm×177.8mm,均为单联。

3

4

20177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

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

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

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

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

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

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

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

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

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节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

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

6

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

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

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

销货单位留存。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

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

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

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

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

8

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

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

料。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

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

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

9

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

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

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

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

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

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

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

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

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

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0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

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

总金额限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

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

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

票查验操作说明。

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11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

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

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2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

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

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

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

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1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

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四、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

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

15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

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

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

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

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

16

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

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

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

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

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17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

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

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

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

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

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第二节 税务机关基本规定

18

一、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

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

19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种类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代

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

用于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

税人。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由代开

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

于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部门通过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

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有关问题

2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

第三节 发票违章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1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

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

22

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非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

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

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

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一节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2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

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

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二节 销售不动产

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

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

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

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

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

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

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

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

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

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 金融服务

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

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

26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

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

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

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

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

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

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

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7

、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

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生活服务业

一、住宿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

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

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旅游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28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

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

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发票开具: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

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

付给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

值税。

29

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

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

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

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

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0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

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31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

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

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

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

(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2

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

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

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六节 交通运输服务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33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

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

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

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11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

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

使用。

第七节 税务机关

一、国税机关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

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

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34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

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应在备注栏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

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35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2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44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