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有学问,古人教你如何讨债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8: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incident)

讨债有学问,古⼈教你如何讨债

原标题:讨债有学问,古⼈教你如何讨债

⽋债不还,这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现象,其实,⾃从⼈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

了,可以说历朝历代都有。

唐宋时期,国⼒强盛,商业⾏为也较为发达,相应的,也有不少⽼赖。不过,唐朝在法律规定上对⽼赖的处罚较严,

⽋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如打板⼦、坐牢,还要役⾝折酬,也就是要去⼲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

制度,如果债务⼈逃跑,让债权⼈和衙门不到,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宋朝,对于⽋债不还的⼈处罚同样严格。明朝时期,《⼤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规定:其负⽋私债违约不还者,

五贯以上违三⽉、笞⼀⼗,每⼀⽉加⼀等、罪⽌笞四⼗;五⼗贯以上违三⽉笞三⼗、每⼀⽉加⼀等、罪⽌杖六⼗,并追

本利给主。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家族须在⼆个⽉以内返还⽋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挨了板⼦还得以⼯偿债

根据唐律,⽋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再加⼀等,直⾄从笞刑20下升级为

杖刑60下。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这是对债务⼈⽽⾔,根据唐律,作为债权⼈,可以通过牵掣役⾝折酬的⽅式来挽回损失。牵掣指法律允许债权⼈

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其财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不过,当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时,债权⼈也要受处

罚。

役⾝折酬指债务⼈不能清偿债务,⼜⽆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折算为绢三尺。唐

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

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清偿时才能役⾝折酬。即便符合役⾝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

,⼥性不得作为劳动⼒以役⾝来充抵债务之清偿。

除了保护⼥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如说,如证实是未成年⼈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和他⼈签署契

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效,保⼈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民事⾏为能⼒概念,但

⼏乎历代都有成丁丁年的概念。究其意义,成丁丁年之⼈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认拥有独⽴民事⾏为能⼒的含

义。

超过法定利率要受处罚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利贷。在古代,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

多远超现在的利率⽔平。不同的是,根据现在的法律,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效,⽽在古代,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效,

还要受罚。

唐代有不少寺院开展放贷业务,并和民众发⽣借贷纠纷。唐代贞元年间进⼠李翱,字习之,赵郡⼈,拜⼤⽂学家韩愈为

师,在朝野颇有⽂名。李翱⽣性刚直,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当⾯批评权相李逢吉⽽外调庐州刺史。李翱任职期间,就

审理过和尚放贷案。

有⼀天,众乡⾥状告⼀和尚放⾼利贷,残酷盘剥,逼得⽋债⼈⾃尽。那和尚横眉冷眼,喋喋不休,⾃认为放⾼利贷是天

经地义的事,放债是做善事。李翱经过审讯得知,这个和尚在别⼈遇到灾祸或穷困时,乘机诱放⾼利贷,利滚利,条件

⼗分苛刻,⽋债⼈往往家破⼈亡,可恶⾄极。为此,这位疾恶如仇的李刺史,当堂采⽤《诗经》四⾔诗体作⼀⾸花判

诗,对佛门败类予以严惩。其判词⽈:上⽅童⼦,⼆⼗受戒。君王不朝,⽗母不拜。⼝称贫僧,有钱放债。量决⼗

下,牒出东界。判令先打他⼗⼤板,然后将佛门败类牒出东界

法律传⼊⽇本

唐朝对⽇本的影响极其深远,就连法律的制定,当时的⽇本也是参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纪时,⽇本有关债务⼈处

罚的规定和唐朝如出⼀辙。对于不履⾏债务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债务⼈及其家族并处劳役,并且允许债权

⼈私⾃扣押债务⼈的全部财产。其中《养⽼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端以上违⼆⼗⽇,笞⼆⼗,⼆⼗⽇加⼀

等,罪⽌杖六⼗,三⼗端加⼆等,百端⼜加三等,各令备偿。”“负百端之物,违契满⼆⼗⽇,杖七⼗,百⽇不偿,合徒

⼀年,各可备偿也。

江户时代(1603-1867),⽇本对债务⼈实⾏⾝代限制度。按照该制度,债务⼈超过法定期间不能偿还债务时,官府

可以⽤⼿链把债务⼈铐上,并且强制拍卖债务⼈的所有财产,以作清偿。对于没有财产即⽆⾝上物者,可以将债务⼈

监禁起来或者命令债务⼈保证⽤未来的收⼊作偿还,并且债务⼈的⼦孙也负有偿还义务。从江户时代开始,⽇本还实⾏

了近似于今天破产法的分散制度,即当债务⼈的全部财产不能满⾜多数债权⼈的请求时,在取得多数债权⼈同意的情

况下,可以将债务⼈的全部财产委托给⼀部分债权⼈,以便在各债权⼈之间进⾏平等分配。但是债权⼈⽇后仍然有向债

务⼈请求偿还剩余债务的权利。

在⽇本独特的⽂化体系中,不偿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负义,或不近⼈情,是违背义理的⾏为,因此不能得到宽

恕。债务⼈在借款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因此在还不起债务,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经常有债务⼈会为

了⾯⼦⽽⾃杀。⽽这种⾃杀在⽇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们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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