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5: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郑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24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福华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福华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坚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福华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闵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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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郑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

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郑坚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福田区政府强行搬离涉案房屋的行为

违法,但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函》以及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8月、20189月两次向郑坚

发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可证实本案系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建筑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托实施了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的行为。郑坚提交的证据无法证

实涉案搬离行为系由福田区政府实施或委托实施,福田区政府亦否认实施了被诉强行搬离行

为。上诉人以福田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据此,原

审法院裁定驳回郑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郑坚上诉称福田区政府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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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实施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因理据不足,本院

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郑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23:04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上诉人郑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行终24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坚。

法定代表人:黄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敏,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振华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廖凯,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南园街道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27E/div>法定代表人:李志鹏,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田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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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强行搬离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行初222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

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郑坚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福田区政府强行

搬离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函》以及

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8

月、20189月两次向郑坚发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可证实本案系深圳市福田福华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委托实施了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

搬离的行为。郑坚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搬离行为系由福田区政府实施或委托实施,

福田区政府亦否认实施了被诉强行搬离行为。上诉人以福田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郑坚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郑坚上诉称福田区政府是项目的实际实施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

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综上,上诉人郑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纪红玲

审判员 黄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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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靖茹

书记员黎嘉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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