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之从犯辩护要点汇总
导读: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应具有无罪思维,用无
罪的视角审视案件,才会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无
罪的理据,再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制定无罪辩护
方案。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
人构成罪,律师应当为其争取从犯的地位。
从犯之辩主要是在当事人构成罪的情形下,
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为切入点,争取
从犯地位,力争减轻处罚。对此,查阅、收集罪
从犯认定的裁判要旨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
参考价值。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相关案例搜索平
台,以“罪”“共同犯罪”“从犯”“从轻处罚”“减轻处
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993份相关刑事判决
书。笔者从中选取出24份“认定行为人成立罪从
犯”的典型案例,统计、归纳罪从犯认定的裁判要
旨、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虚假材料等帮助行
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谭某1、阎某1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12刑终50号
裁判要旨:阎某2、谭某2、谭某3受邀参与犯
罪,提供身份证、虚假材料,配合谭某1实施行
为,起次要作用,是作用较轻的从犯。
案例2:吴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
裁判要旨:韩某在明知吴某某等人利用A公司承
接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伺机进行诈骗,仍积极参
与,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应当以共犯
承担刑事责任。韩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
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2听从吴某某的安排,保管A公司的
账户和网银U盾等转账所需的关键资料,后与丁某某
一起至上海,将转账所需资料交给薛某某操作背书转
账等,并参与催要套现所得。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3:杜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2刑初34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主要起
到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的帮助作用,系从犯。
案例4:杨某、刘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4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被
告人刘某甲虽然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的经
营事务中,包括在采购无署名的书画作品并杜撰的“杨
玉鸿”的虚假材料中参与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
案例5:曹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6刑终18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收买
无房户的户口信息是为了项目单位拆迁房屋人口
安置补偿费,但仍然向被告人陈某非法提供他人的户
口信息,并伪造了部分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件,为
被告人陈某实施行为提供了帮助,因帮助行为在
共同犯罪中从属于实行行为,故被告人曹某某在本案
中所起的作用要小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
案例6:刘某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381刑初493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主动村
民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是按照同案刘某2的布置制作
了土地流转合同,其在骗取国家补贴的过程中并未积
极参与,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二、帮助犯罪分子取款、转移资金,起次要
或辅助作用
案例1:被告人洪某1与洪某3罪一案一审刑
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09初字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1明知被告人洪某3所有
的公司经营不善,且有巨额借款不能偿还,但其仍协
助被告人洪某3到被害人处领取4000万元承兑汇票并
予以贴现,将所贴现款项转入大连一泰物资有限公司账
户,促使的最终完成,其与被告人洪某3构成共同诈
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2:宋某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刑终414号
裁判要旨:在电信网络犯罪中,行为直
接让被害人对钱款失去控制,处于支配地位;取款行
为是在钱款失控后实施,处于从属地位。将行为
人认定为主犯,取款行为人认定为从犯的裁判尺度和
标准一直稳定。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不是直接实施的人,对
被害人钱款如何被骗并未参与或者知情,其积极取款
并联系亲友取款和转交的行为也并未超出取款范畴,
该取款行为在整个诈骗环节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
位,一审综合其地位、参与程度、作用、获利等因素
认定宋某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3:苏某1、苏某2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安刑初字44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苏某2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
为,只是帮助分子领取款,从中抽成2%,比
被告人苏某1的行为更轻微,属于从犯。
案例4:上诉人韦某某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5刑终284号
裁判要旨:陆某某在犯罪中受韦某某的邀请而取
款,其在取款前及取款后均不知取款的具体金额,其
实际取款仅有5万余元,应认定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5:许某某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82刑初59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许某某仅协助转移资金等,起
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案例6:马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只是负
责取款、转款,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8:叶某、翁某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6号
裁判要旨:经审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上
诉人叶某、翁某让被害人将款项转至指定的账户,并
未实际控制或分得赃款,且二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
安机关说明案件相关情况,配合侦破案件,现有证据
不排除有其他人员操纵、协助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
性,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
当减轻处罚。
案例9: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津0105刑初16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在一系列活动中系
受他人指使实施了取款、汇款的行为,起到了辅助作
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受他人指使实施行为,分赃较少或没有
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晏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103刑初47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晏某某、王某某在所参与的诈
骗犯罪活动中系受他人指使且所分赃款较少或没有分
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2:周某某、陈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4刑终125号
裁判要旨:对于周某某报假案骗保的教唆,陈某
某开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犯罪行为,经其多次游
说、教唆才被逼同意配合其。涉案车辆系周某某所
购,车辆抵押处置是周某某决定,实施保险的犯
意是周某某提起,周某某还与陈某某共同实施向派出
所报假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而陈某某报假
案、申请索赔均是受周某某唆使并且是在周的教授下
为之。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受雇于他人实施犯罪,仅领取工资或小
部分提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王某某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1126刑初70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表面入股,实际也是打
工,每月也只领取工资,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某应认
定为从犯。
案例2:常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7刑终101号
裁判要旨:在该两起犯罪中,卢某某伙同他
人钱款后,让卢某1只帮忙取出银行卡中赃款并
从中给卢某1只5%的报酬,卢某1只帮助取款并获
得小部分报酬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
从犯。
被告人周某某、常某某受雇于卢某1只等人,分
别冒充B公司的兑奖热线员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
公证员参与犯罪,周某某仅领取工资,常某某仅
领取工资和小部分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均系从犯。
案例3:贾某、蒋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澄刑初字第032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贾某、蒋某均系C公司货车驾
驶员,在实施诈骗犯罪前与公司负责人孙某经过合
谋,并约定销赃款项进行二、八分成(孙拿大头),
被告人贾某、蒋某在销赃后所得款项均归孙某所有,
故被告人贾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
五、未参与犯罪的预谋或者决策,分赃较少
或没有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霍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83刑初73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霍某作为回访部经理,只负责
该部门工作,未参与公司的整体运营及决策,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案例2:吴某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5刑终1202号
裁判要旨:吴某未参与诈骗预谋,赃款亦非平
分,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案例3:蒋某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782刑初167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某某在犯罪中未参与事先预
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未分得赃款,应认
定从犯。
六、其他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
案例1: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一案
案号:(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某某只是介绍兑换美金,没
有参与,也没分得赃款,应认定为从犯。
案例2:卫某某犯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6)晋08刑终367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的三宗事实,上诉人均是受
姚某指使,第二宗事实,上诉人不清楚姚某借郑某某
款,车辆是姚某临时借给郑某某的,故该宗事实不构
成犯罪;第三宗事实,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没有故意
欺骗赵某的犯罪动机。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
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4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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