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罪之从犯辩护要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3: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疯狂英语)

罪之从犯辩护要点汇总

导读: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应具有无罪思维,用无

罪的视角审视案件,才会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无

罪的理据,再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制定无罪辩护

方案。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

人构成罪,律师应当为其争取从犯的地位。

从犯之辩主要是在当事人构成罪的情形下,

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为切入点,争取

从犯地位,力争减轻处罚。对此,查阅、收集罪

从犯认定的裁判要旨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

参考价值。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相关案例搜索平

台,以”“共同犯罪”“从犯”“从轻处罚”“减轻处

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993份相关刑事判决

书。笔者从中选取出24认定行为人成立罪从

的典型案例,统计、归纳罪从犯认定的裁判要

旨、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谭某1、阎某1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12刑终50

裁判要旨:阎某2、谭某2、谭某3受邀参与犯

罪,提供身份证、虚假材料,配合谭某1实施行

为,起次要作用,是作用较轻的从犯。

案例2吴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63

裁判要旨:韩某在明知吴某某等人利用A公司承

与,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应当以共犯

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2听从吴某某的安排,保管A公司的

账户和网银U盾等转账所需的关键资料,后与丁某某

一起至上海,将转账所需资料交给薛某某操作背书转

账等,并参与催要套现所得。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3杜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2刑初34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主要起

到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的帮助作用,系从犯。

案例4杨某、刘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43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被

告人刘某甲虽然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的经

营事务中,包括在采购无署名的书画作品并杜撰的

玉鸿的虚假材料中参与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

案例5:曹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6刑终185

裁判要旨: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收买

无房户的户口信息是为了项目单位拆迁房屋人口

安置补偿费,但仍然向被告人陈某非法提供他人的户

口信息,并伪造了部分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件,为

被告人陈某实施行为提供了帮助,因帮助行为在

共同犯罪中从属于实行行为,故被告人曹某某在本案

中所起的作用要小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

案例6刘某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381刑初493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主动村

民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是按照同案刘某2的布置制作

了土地流转合同,其在骗取国家补贴的过程中并未积

极参与,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二、帮助犯罪分子取款、转移资金,起次要

或辅助作用

案例1被告人洪某1与洪某3罪一案一审刑

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09初字4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1明知被告人洪某3所有

的公司经营不善,且有巨额借款不能偿还,但其仍协

助被告人洪某3到被害人处领取4000万元承兑汇票并

予以贴现,将所贴现款项转入大连一泰物资有限公司账

,促使的最终完成,其与被告人洪某3构成共同诈

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2宋某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刑终414

裁判要旨:在电信网络犯罪中,行为直

接让被害人对钱款失去控制,处于支配地位;取款行

为是在钱款失控后实施,处于从属地位。将行为

人认定为主犯,取款行为人认定为从犯的裁判尺度和

标准一直稳定。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不是直接实施的人,对

被害人钱款如何被骗并未参与或者知情,其积极取款

并联系亲友取款和转交的行为也并未超出取款范畴,

位,一审综合其地位、参与程度、作用、获利等因素

认定宋某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3苏某1、苏某2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安刑初字440

人苏2没有直接施诈骗行

为,只是帮助分子领取款,从中抽成2%,比

被告人苏某1的行为更轻微,属于从犯。

案例4上诉人韦某某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5刑终284

裁判要旨:陆某某在犯罪中受韦某某的邀请而取

款,其在取款前及取款后均不知取款的具体金额,其

实际取款仅有5万余元,应认定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5许某某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0582刑初593

裁判要旨:被告人许某某仅协助转移资金等,起

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案例6:马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00448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只是负

责取款、转款,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8叶某、翁某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6

裁判要旨:经审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上

诉人叶某、翁某让被害人将款项转至指定的账户,并

未实际控制或分得赃款,且二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

安机关说明案件相关情况,配合侦破案件,现有证据

性,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

当减轻处罚。

案例9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津0105刑初160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在一系列活动中系

受他人指使实施了取款、汇款的行为,起到了辅助作

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受他人指使实施行为,分赃较少或没有

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晏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103刑初474

裁判要旨:被告人晏某某、王某某在所参与的诈

骗犯罪活动中系受他人指使且所分赃款较少或没有分

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2周某某、陈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4刑终125

裁判要旨:对于周某某报假案骗保的教唆,陈某

购,车辆抵押处置是周某某决定,实施保险的犯

意是周某某提起,周某某还与陈某某共同实施向派出

案、申请索赔均是受周某某唆使并且是在周的教授下

为之。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受雇于他人实施犯罪,仅领取工资或小

部分提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王某某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1126刑初700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表面入股,实际也是打

工,每月也只领取工资,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某应认

定为从犯。

案例2:常某某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7刑终101

裁判要旨:在该两起犯罪中,卢某某伙同他

人钱款后,让卢某1只帮忙取出银行卡中赃款并

从中给卢某15%的报酬,卢某1只帮助取款并获

得小部分报酬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

从犯。

被告人周某某、常某某受雇于卢某1只等人,分

别冒充B公司的兑奖热线员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

公证员参与犯罪,周某某仅领取工资,常某某仅

领取工资和小部分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均系从犯。

案例3贾某、蒋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澄刑初字第0329

裁判要旨:被告人贾某、蒋某均系C公司货车驾

谋,并约定销赃款项进行二、八分成(孙拿大头),

被告人贾某、蒋某在销赃后所得款项均归孙某所有,

故被告人贾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

五、未参与犯罪的预谋或者决策,分赃较少

或没有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霍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83刑初738

裁判要旨:被告人霍某作为回访部经理,只负责

该部门工作,未参与公司的整体运营及决策,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案例2吴某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5刑终1202

分,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案例3蒋某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782刑初1672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某某在犯罪中未参与事先预

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未分得赃款,应认

定从犯。

六、其他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

案例1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一案

案号: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95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某某只是介绍兑换美金,没

有参与,也没分得赃款,应认定为从犯。

案例2卫某某犯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6)晋08刑终367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的三宗事实,上诉人均是受

姚某指使,第二宗事实,上诉人不清楚姚某借郑某某

款,车辆是姚某临时借给郑某某的,故该宗事实不构

成犯罪;第三宗事实,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没有故意

欺骗赵某的犯罪动机。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

辅助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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