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4: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手工活在家赚钱)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XXX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

“1+”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

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

XXX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

意见》及《XXX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

全资、控股企业。

()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团体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团体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

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

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

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团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团体公司管理,即人、

财、物、事由团体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

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

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

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2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跨越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派、高级管

理职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

主营相关项目、营业。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

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履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

计敷陈;

2、企业按规定须向团体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

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团体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团体公司依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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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

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

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司理任期由团体公司董事

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XXX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

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

行为。

XXX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

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

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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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XXX备案:

()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履行情况;

()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团体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

职员应维护团体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履行团体公司对子公司

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团体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职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团体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和法令责任。

XXX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员

履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职员每年须向团体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

设定的计谋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团体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与团体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

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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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

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条款:

()财务会计职员招聘与使用;

()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一样平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以

,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团体银行账户;

()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对财务会计职员的监督与考评;

()融资行为;

()团体公司规定的其他请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

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

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

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

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

管制。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

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

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

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

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全资子

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

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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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一样平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量、变更等,应遵守团体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

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

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

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团体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

(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敷

陈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团体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

度财务敷陈(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以外还应当包括现金

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30日前),向集团公

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

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产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缘

故原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团体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职员的

责任。

第二十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

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

费用签批。否则,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

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未经团体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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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团体公司为全资(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团体公

司规定程序申办,并推行债权人职责,不得给团体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

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

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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