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
XXX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
按“1+”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
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
《XXX、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
意见》及《XXX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
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团体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团体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
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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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
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
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
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团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团体公司管理,即人、
财、物、事由团体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
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
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
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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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跨越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派、高级管
理职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
主营相关项目、营业。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
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履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
计敷陈;
2、企业按规定须向团体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
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团体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团体公司依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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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
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
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司理任期由团体公司董事
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XXX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
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
行为。
XXX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
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
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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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XXX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履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团体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
职员应维护团体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履行团体公司对子公司
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团体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
职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团体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和法令责任。
XXX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员
履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
理职员每年须向团体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
设定的计谋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团体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
务管理制度与团体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
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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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
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职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一样平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以
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团体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职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团体公司规定的其他请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
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
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
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
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
管制。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
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
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
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
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全资子
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
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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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一样平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量、变更等,应遵守团体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
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
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
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团体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
(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敷
陈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团体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
度财务敷陈(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以外还应当包括现金
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
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
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产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缘
故原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团体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职员的
责任。
第二十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
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
费用签批。否则,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
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未经团体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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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团体公司为全资(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团体公
司规定程序申办,并推行债权人职责,不得给团体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
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
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16: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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