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
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即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
罚。第四款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
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系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
的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始终处于被非法拘禁的情形。那么非法拘禁行
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才能认定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人
构成犯罪呢?
一、旧规:24小时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自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之规定,一般情
况下,非法拘禁他人持续达到24小时以上的,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
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作为普通人实施
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
时以上。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也就是说,
从2006年7月26日起,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拘禁的时间
达到24小时以上。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非法拘禁被害人
的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基本已经成为共识。
二、新规出台:24小时还是12小时?
但是,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
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9年4月
9日起施行)的出台,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长究竟是达到24
小时还是达到12小时,又存在较大争议。一是,《指导意见》第18
点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
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是,
《意见》第六点也进行了复制摘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
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
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
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三是,《指导意见》第36点还规定“本意见颁布
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或者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四是,《意见》明确规定“本意见自2019
年4月9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两个意见的规定,似乎可以认为非法
拘禁的时长已经由24小时降低到了12小时。
一是,“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
即每次4小时乘以3次等于12小时。此种情形是把次数三次和每次
四小时以上作为一种构成犯罪的情形。二是,“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
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不是可以理
解为,只要非法拘禁了他人,累计达到12小时以上,且无需持续不
断地达到12小时而是有分段情形时分段情形达到12小时也构成非
法拘禁罪?举例以明之:例一:甲非法拘禁乙一次,连续达到12小
时。甲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例二:甲非法拘禁乙二次,第一次3小
时后释放,过了一个多月,甲再次将乙非法拘禁了9小时,两次非法
拘禁的时间累计达到了12小时。甲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例三:甲
非法拘禁了乙一次,时长3小时;后来,甲又非法拘禁了丙一次,时
长9小时。两次非法拘禁不同人员的时间累计达到了12小时。甲是
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新规出台:司法解释如何适用?
如果非法拘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确实由24小时降低至12小时,
那么又牵涉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适用问题。
一是,两意见出台后,是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案件都适用12小
时的规定?二是,在两意见出台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究竟适用原来的
司法解释还是现在两意见的规定?三是,在两意见出台之前发生的非
法拘禁行为,若是符合两意见规定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则之前的非
法拘禁行为就应当适用两意见规定的12小时的标准,还是仍应透用
原司法解释规定的24小时的规定?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一是,两意见都是适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规定,应
当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非法拘禁犯罪的适用时长适用12小时的
规定。在普通人即非黑恶势力分子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仍适用24
小时的规定。这种理解,也符合《指导意见》第18点“黑恶势力有组
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中“黑恶势力”这一主体限制之规定。
二是,在两意见出台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究竟适用原来的司法解释
还是现在两意见的规定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对同一
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从旧兼重
轻的原则予以处理。即,对于两意见出台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仍应
当适用24小时的规定,而无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黑恶势力
成员。因为在行为发生时,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别以是否属于黑恶势力
成员而对非法拘禁的构罪条件予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为24小时。
在后来的两意见中把黑恶势力成员犯非法拘禁罪的构罪条件从24小
时降到了12小时,这样的新规定对于黑恶势力成员在实施非法拘禁
行为时是无法预见的。按照旧司法解释系无罪,按照新司法解释则构
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司法解释而认定黑恶势
力成员在两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未达到24小时的作为
无罪处理,而不应当以12小时的新标准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三
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
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1〕5 号)之规定:“一、 司
法解释是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 对于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 对
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
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
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
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起始时间的,该司法解
释应当对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后的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该司法解释
实施之前的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有利于涉案人的除外。如《意见》
中“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之规定,就表明该《意见》适
用于2019年4月9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对之前发生的行为没有
溯及力。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黑恶势力实
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
标准为12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在两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仍适用旧
司法解释,即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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