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1: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面试复习)

2022民事再审在我国的适用模式

2022民事再审在我国的适用模式一: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XX

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镇丝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

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律师

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19XXXX

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号门店X楼。

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

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

号民事判决;

二、兴宁市人民法院(202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三、命令被告进行案件的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妹。20073月,申请

人三月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XXXXXX号的一栋楼

(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07510日,

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1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2022

7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某某

将位于兴宁市XXXXXX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定价

95000元,装修费11138元,合计共106138;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

钟某某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07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138

元应在202212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某某有权收回房屋;

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

定于20075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07123日支

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22814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

10000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2007

5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使用至今。但在20225月,被申请

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

险为由要求退房,因此,在申请人March Mei和被告袁茂宏的共同亲

属在场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

合约:1.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

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被申请人袁某

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

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226

开始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

202212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224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226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

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4-6)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

310002XXXX)。鉴于这种情况,被申请人袁茂宏建议继续购买上

述建筑的四层,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

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2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

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袁茂宏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申请人;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1月起至202212(共计24

)的房租4800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担。被申请

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22)

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兴

宁市人民法院(202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三月

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

225元,由三月梅负担。

本申请人马奇·梅拒绝接受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裁定(2022)梅兴法民二初

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订购房屋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三

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合意解除《订购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请

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房屋所有权有负担,

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所致,

这是撕毁订购房屋合同的实质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经过质证的

《订购房屋合同》、2007511日的20000元收条、200712

3日的30000元收条、2022814日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10000

的储蓄回单、20225-7月间的收取房租收据、申请人三月梅收取房

租的收据本和水电计算本、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房地产权

证、证人谢某、袁某婵、钟某清、潘某的证词、一审法院对涉案楼房

承租人的问话笔录、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业集团工业品公

司提交的水电费、租金收据、钟某某的死亡证明、钟东某、钟某兴、

钟威某、黄某球(钟某某的母亲)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证实,以及申请

人三月梅及被申请人袁某红的双方亲属(前妹夫谢某、胞妹袁某婵、妹

夫钟某清)及证人潘某娥(涉案楼房的承租人)之间的证言相互联系,与

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和提交的收据、水电费计算本相互印证,能形成

连贯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人马奇·梅和被申请人袁茂宏已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存在事实的

房屋租赁关系。

顾名思义“撕毁”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将纸质合同撕毁。

被申请人袁某红所持的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

因撕毁了合同书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双方成立法律关

系的合意吗?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书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

纸书面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审法院表明,二审认定

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认定,但却又以被申请人袁

某红仍然持有一纸双方已经合意解除,而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

原件,而完全否决一审所认定的订购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实的房

屋租赁关系的基本事实,是为明显以偏概全,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

据,于情于理不合。孤证难以证立。判决书所表述的内容前后相互矛

盾,适用法律错误,多处受到被申请人袁某红的代理人“妖灵”答辩

的影响,信口开河,所作判决难以服众,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

和人民的检验,最终会为人所诟病。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申请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

被申请人袁某红从20226月至202212月依约交纳了近四年房租,

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在履行当中。二审法院向被诉人袁茂宏询问了证

人钟茂清的情况,钟茂清见证了申请人的丈夫马奇·梅“如不继续购

买,就当已交付的房款转为借款,利息作为房租”,证人钟某清的证

言证明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袁某红的提问内容,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

承诺继续购买或不继续购买,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不具有

证明效力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同理,对被申请人袁某红在庭审中以

其未在申请人三月梅每月结算的房租费、水电费单据上签字确认为由

而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二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据

的证明力问题,房租收据由申请人三月梅单方开具,被申请人袁某红

不认可而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均为于法无据。

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三月梅主张的口头合

约规定,每月的租金为50000元购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请人三月梅每月

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数额也不是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收据

中的200元,申请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每月购房款利息的数额,

或者每年购房款利息的总数额,应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于法无据。双

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为借款,并由申请人三月梅支付

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原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由被申请人袁

茂宏以租赁方式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

付房租200元。很显然,双方约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

行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请人三月梅开

具的每月房租数额理应就是200元。再说,就算数额错误,也不影响

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自202253月,申请人马奇·梅和被申请人袁

茂宏同意终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2022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赁关

系以来,从20226月起至202212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不但均按

照口头约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且被申请人袁某红因订购房屋合

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约于202212底前付清未付购房款56138

元,且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既未付清所有购房款,更未主张房屋所

有权移转。故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

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基本事实清楚。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撤销了二审裁定(202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二审发现,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申请人

马奇梅的女儿钟某星的账户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

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是购房款明显

错误。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

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袁某红在一审、二审阶

段均主张此款是购房款,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理应由其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帐向钟某兴

汇款10000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钟某兴与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

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不以双方就所借款项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有约定为

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

还款期限也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

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二审法院

单凭被申请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

认定是购房款,是直接证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如果要

说此存款回单是直接证据,则只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其账

户向钟某行汇款10000元的客观事实而已,而非能直接证明此笔汇款

就是购房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

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二审申请人三月梅、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号码

022067008295收款收据,但二审却认定为申请人三月梅一方提交

的证据,且未经质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March Mei出具

的租金收据不足以作为最终证据,这是错误的。

2022820日上午9时左右,申请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复印二审开庭笔录,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黄某飞同志拿来二审笔

录,申请人三月梅发现证据中编号为022067008295收款收据提交人

错误,法院将此两份证据的提交人袁某红写成了三月梅。申请人马奇

梅立即通知黄茂飞同志,这两个证据的提交人是被申请人袁茂红,而

不是申请人马奇梅,并提出异议。当黄某飞同志拿来复印好的开庭笔

录时,两份证据提交人的名字已经改写为袁某红。申请人三月梅再三

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证据提交人已经被更改的情况,本案合议庭审判员

黄丽芬才告知申请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审判员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请人袁某红否认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时交纳房租的既成事实

的情况下,二审把双方均有提交的证据,编号022067008295两份收

款收据,这可以印证申请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时有开具收款收据

收取租金的习惯,被申请人袁某红有收取收款收据,并按照收款收据

交付租金依约履行交纳房租的事实。被申请人袁某红一审提交的证据

收款收据(编号:022067),经质证,印证了申请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

收据二联收据存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袁某红仅以未签名为由抗辩,上

文已有提及)。而二审将以上两张双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据误为申请人

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经质证,因此,确定申请人出具的租金收据

不足以作为最终证据显然是错误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

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四、二审被诉人袁茂宏的诉讼代理人顾茂珍不具备资格,违反了

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被申请人袁某红不属于低保户,其

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请人袁某红欺骗了法庭,显失公

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被申请人March Mei委托的代理人顾茂珍既不是被申请人

的近亲,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极不

严肃不负责地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法庭未经查实就允许其在庭上

代理当事人答辩应诉,是以加大申请人诉讼成本,浪费国家审判资源

为代价。从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高效的价值追

求出发,本案应因被申请人袁某红委托的代理人不适格,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理应驳回二审中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请求。

此案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不属于援助案件范围,申请人三月梅

一再强调被申请人袁某红在深圳XX镇拥有一套自主产权的商品房物业,

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他申辩说,他没有以低收入家庭的名义履行

支付购房价格的合同义务,也是无中生有,欺骗法庭。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真诚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三月梅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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