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李立峰
素而产生的影响力。
“利用”的类型,
《 (七)》,在第13条规定规定了利理麓
利用影响力分为3种类型:一是
:参l 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增设利 “利用”在现代汉语词典
用影响力受贿罪,适应了我国 中有两种解释:一是“利于发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直接利用。行为人直接通过国
;筮 反腐败斗争的新需求,回应了挥效用”,二是“设法为己所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承 社会关切和众呼声,有利于用”。在“利用影响力”一词
专 从严惩治严重败坏党纪国法的 中,应理解为“借他人之权为
物的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影响
三l 腐败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 己所用”,包括直接利用、间
i 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接利用和离职后利用三种情
i 定,我们无法清楚地界定利用形。“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
l 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利用影响力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形成足
i 的内容,甚至因立法没有规定 以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
i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 为的一种能力。依据影响力的
l 准、量刑情节和管辖机关,造构成因素,可分为权力性影响
{ 成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力(或强制性影响力)和非权
力。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和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共同的
受贿故意。如果行为人和国家
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的受贿
故意,则行为人以受贿罪的共
犯论处。二是间接利用。行为
为此,本文选择了本罪中几个力)。权力性影响力是指基于 i
以期对深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指基于 }
研究、推动相关司法实践有所相互感召、相互信赖以及人格 i
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间接
利用影响力。在这种情形下,
l 管辖难、定罪量刑难等问题。 力性影响力(或自然性影响
{ 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论述, 行为人的职务而产生的影响
i
i鞠——■■—■■——■■———●■圜—●曩■●—■———■——■■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i 。l
i 地调研、上门走访、召开座谈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
{ 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及督。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
l 时了解地区经济、社会状况, 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
行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
询问和质询等工作制度。认真
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l 了解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 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
l 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于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进一步
常委会决议、决定,负责任地
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
转型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向人大报告工作情况,严格执 l 作风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
l 性。二是强化为民服务的纪律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主动
建议,努力为万盛资源型城市
一l
i 32 201 1年l第5期 .
i
l
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该国家工
人员的权力性影响,为请托人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
在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一章 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
作人员的影响力,而是利用了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中。《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
这是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
为。同时,行为人与该国家工
罪,应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
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作人员之间没有共同的受贿故
规定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
丁作人员利用 处罚。三是国家l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关
意。如果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
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 非权力性影响,为请托人谋取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行为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在此
罪。三是离职后利用。离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
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 件,利用自身的非权力性影 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
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 勰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虽不起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离
职后利用影响力。在这种情形
下,根据行为人和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
贿故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由于非
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
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联系,导致此种行为不符合利
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
成受贿罪;二是行为人与其他 不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的受 处罚。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
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 性较大,在社会生活中也比较
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 常见。在国际公约和国外刑法
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2.根据“影响力”的类 处罚。因此,我国对行为人利
型,利用影响力包括4种情形: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权力性影
一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
权力性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 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这是典
型的斡旋型受贿罪,应根据刑
法第388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论 察机关立案侦查,主要是基于 人员的一些犯罪也可以由检察 l
处。二是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
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与 也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管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熟悉的条
并收受贿赂。对此,刑法中没
有加以规定。但在这种情况
决定性作用,但在进行影响力
交易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应当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四是
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非
权力性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
权力性影响力与职位没有必然
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情形,
中,一般都有相关的条文进行
响的受贿行为,也可以以利用
二、本罪韵管辖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由检
四个理由。
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
,
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 拳
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 ;豁
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之中,作为 ≥ 。
第388条之一,很明显,立法本 I}
意是要将该条列入贪污贿赂的 }
职务犯罪范畴。 l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质 l
上是一种职务犯罪。本罪的客 l
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国家 ;
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 l
国家_丁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 {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l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l
物,行为人既侵犯了国家工作 }
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 ;
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i
公正性。 }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由 {
检察机关管辖。根据我国法律 l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 ;
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 i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由检察机关管辖,非国家工作 ;
机关管辖。比如,非国家工作 i
li
201 1年l第5期33}
广
i
人员以受贿罪的共犯被追究刑 “情节”同时规定为利用影响 并处罚金;(4)受贿数额在
事责任;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
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我 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
主体等。
国贿赂罪立法的一个创新。立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成 法之所以同时规定数额和情节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
司法判例确定了其由检察机关
两个量刑因素,且对本罪具体
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辖。《刑法修正案(七)》 数额标准不作规定,主要是考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5)索
实施后,各地司法机关结合其 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不同。在 贿的,从重处罚。
规定,开展了相关的司法实 受贿犯罪中,受贿的数额可能
践,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
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利用
不大,但给国家或人民的利益
造成的损失可能巨大。因此,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要 有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影
同时考虑数额和情节因素。
1.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议
参照适用1999年《最高人民检 为人的血缘、姻亲等亲情关系
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立案 关系产生的影响力;(4)基于
数额的规定。依据其规定,
“受贿立案数额为:(1)受贿 系产生的影响力;(5)基于行
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受
贿金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 前的职权、职务产生的影响
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 2.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2.本罪的量刑情节,建议 防止因管辖不明导致检察机关
直接参照适用我国《刑法》第
386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根据 或管辖推诿等现象。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3.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处罚:(1)受贿数额在10万元
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
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3)受贿数
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节的规定。
四、本罪立法的完善建议
1.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
响力”:(1)基于行为人的职
务产生的影响力;(2)基于行
产生的影响力;(3)基于行为
人的朋友、情夫(妇)等感情
行为人的邻居、同乡等地缘关
为人的同事、同学等事务关系
产生的影响力;(6)基于离职
力。
的管辖机关为检察机关,以确
保司法的统一和裁判的权威,
和公安机关之间发生管辖争执
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
贿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其量
刑情节可以参照适用《刑法》
第386条中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情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0:5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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