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人格权(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
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
编。
附 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
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
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
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
出售、赠与或继承。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
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
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
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
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 人身权法律关系
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人为权
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
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
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
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只需出生和生命延续这
一法律事实便可取得,不需要实施某种行为。
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事实而产生的。该身份事实一旦消灭,其特定的身份权也随
之消灭。如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才享有配偶权,并非任何人都享有这种身
份权。
三、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和智力成果,而是一种无形的不直接反映为财产内容的人身
利益。包括两种客体:①人格利益;②身份利益
第三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人身权的内容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的民事权利。
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从历史发展来看,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
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
具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
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则是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
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
一般人格权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所谓①人
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②人身
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③人
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
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立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
定的行为去取得。
对自然人来讲,无论其年龄、智力、能力、社会地位、种族、肤、信仰等存在何种
差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无论其所有制性质、资产规模等存在多少区别,都平等地
享有人格权。
格权禁止性规定。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对于触犯刑法的人,虽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利上的人身权),但不能剥夺
其民法上的人格权。人格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
益,前者泛指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后者指的是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
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
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
“天赋人权”,都是法律赋予的。当然,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
格利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并不一定相同。
第四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
权利。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
1001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总
则)、第五编(婚姻家庭)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
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身份权的特征
身份权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二者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但身份权与人格权相
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也并不是每一人民事主体都具备的,它是通过一定的
行为或事实获得特定身份而取得的。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存在,可进
行各种民事活动。正因为如此,有些身份权是可以依法剥夺的。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是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
的身份权以不同的身份利益为客体。如配偶权的身份利益,是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依靠、
相互扶助、相互体贴关爱的人类最密切的情感;亲权的身份利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管教、抚养及相互尊重、照顾等亲情和责任。而且此种身份利益不独为权利人的利益,同
时为受其行使的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身份权的特性在于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而不在于它是否是对人的支配。传统
民法上的身份权强调对人的支配,这是与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贯
彻人人平等原则,而且特别强调对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身份权的内容与性
质发生了变化。
法律设置身份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对人的支配,而主要是为相对人的利益。身
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
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其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
利,又各有其个性,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
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分而产生。因而人格权人人具有,毫无例
外;而身分权并非人人具有。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
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分权除了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
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依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分权严格地说有支配
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分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
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分权是以特定身分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四、自然人人身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
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
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非法人组织毕竟是社
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
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
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
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
人、非法人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某些人
身权如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
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非法人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
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
社会组织,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0:4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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