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性骚扰
作者:谭浩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
摘 要 在中国,性骚扰的说法大约是20世纪90年代后才被传入和被公众认知的,并因
2001年西安童女士首次提起性骚扰诉讼而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从而在法律上真正拉开
了中国妇女反击性骚扰的序幕,成为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性骚
扰的专门立法,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也尚未达成共识,致使法院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时无法进行
规范性操作,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地对性骚扰的进行界定,并以此为
基础对性骚扰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性骚扰 界定 主体 客体
作者简介:谭浩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56-02
一、性骚扰的界定
“性骚扰”一词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
的。1974年,在williams诉saxbe一案中,原告williams作为一名供职于美国司法部社会关系
处的妇女,为了逃避来自上司的具有性倾向的威逼和利诱,不得不辞去工作成为一名失业者,
由于她是个人主动辞职,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就无法领取政府的失业救济金,因此她不得不为
此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辩护律师,凯瑟林·麦金农第一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她指出“性
骚扰”就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
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 ,并指出“性骚扰”给受害者造成
一种敌对环境,使她们感到被贬低身份和不受欢迎,从而给受害者造成生理、心理以及感情上
的伤害。可见,第一个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要求是从妇女角度和经历提出的。1976年美国首次
对性骚扰作了司法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承认性骚扰就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
并且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到处罚 。
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和一些西欧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也相继出现了对性
骚扰问题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使性骚扰具备了正式的法律涵义。
而在中国,性骚扰的说法大约是20世纪90年代后才被传入和被公众认知的,并因2001
年西安童女士首次提起性骚扰诉讼而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从而在法律上真正拉开了中国
妇女反击性骚扰的序幕,成为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较早地开展了
对性骚扰规制的立法活动。1995年7月香港立法局制定了《性别歧视条例》,该条例成为了
我国香港地区规制性骚扰的法律依据。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6年施行了《性骚扰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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