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7: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亲爱的用英文怎么说)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篇范文: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

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

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

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

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

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

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

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

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

“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

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

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

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

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

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

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

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众闻讯赶

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

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

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

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

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

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

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

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

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

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

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

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

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

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

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

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

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

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

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

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

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

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

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

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

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

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

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

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

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

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

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

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

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

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

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

的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

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

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

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

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

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

下。沿途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公里

后被武警和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

罚执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2005年初,

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

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

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

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

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

20000元,并处2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

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

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

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

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

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

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

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

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

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

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

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

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

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

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

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

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

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

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

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

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

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

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

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

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

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

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

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

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

人的解释。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

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

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

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

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

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

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

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

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

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

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

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

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

自己用的又是,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

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

都有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

第二篇范文: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

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

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

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

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

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出现交通事故切莫用侥幸

心理来挑战法律的判定。

第三篇范文: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护送伤者到医院后又离开的行为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中的逃逸

——龙某交通肇事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龙某,男,197541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

二、主要问题

龙某虽然护送伤者

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离开现场,且

护送了伤者到医院,其没有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不宜认定为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龙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护送了伤者到医院,

但是在医院后又离开了现场,且一走杳无音信,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中的

逃逸

四、本案中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了逃逸情节的前提条件。本

案中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

龙某因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

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

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

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

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第二、龙某有为

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

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

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

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

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

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

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

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

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

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上述五项责任。龙某在案发据其辩解,其抢救

了伤者,并且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但是在医院因为看到被害人情况严重,

而离开了医院,并且在外逃离有八年之久,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由其

客观行为明显可以推断出其具备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虽然有抢

救伤者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

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

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

及其他围观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

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

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

不纵。

3、龙某有逃跑行为。

什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

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

及其亲属、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

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

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

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

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

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

为《解释》中的逃跑。

启示: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

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司

机应当给予救助。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

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

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却不曾想

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

而是而且到处都有众的眼睛,逃避只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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