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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应诉民事答辩状范文
最新应诉民事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____集团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
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
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
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
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
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
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
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
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
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
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
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
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
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
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
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
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
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
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
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
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
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应诉民事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__X,__,汉族,__X岁,现住______路(______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____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
经营“____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
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
同意出资____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__X元支持答
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__X)挪用
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
人同意借款____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____年__X
月__日,原告人__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
将__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
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__X年__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__一人
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______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
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
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____年__月__日出具一份
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____元,至____年__月开
始收取__X元3%利息计算。(另______X元又从____年加在原____
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
今已还款______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
借条,后于____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
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
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
实是这样与原告____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
____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____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
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
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20__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
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
0.5083%4=2.0332%____X=1____.853(____年10月—2____年2
月)=____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____年承诺的______元一年不
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关
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
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
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
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______
元利息,所剩款项为______X+(______.6-______X)=______X.6
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
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
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
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
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
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
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
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
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
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
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
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__X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X
____年__月__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4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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