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一)因工伤事故伤残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
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可根据省内规定适
时调整。
3、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人/天)*70%*天数
4、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
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交通食宿费: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7、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
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
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
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
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
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
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
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
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
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
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
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因工伤事故死亡具体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
指因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省内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
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
(1)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等人。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六十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55周
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即如果工亡职工
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若工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百分
之四十。
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的抚恤
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怎么办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工
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
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60%计算。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单位超过工伤申报期是否算工伤
单位超过工伤申报期,但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算工伤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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