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哪个部门?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纠纷哪个部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
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
有三种:
(一)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
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行政解决。
(三)司法解决,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
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原则1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
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前的旧契约不能作
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
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
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
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
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
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
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
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
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
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
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
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
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
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
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
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
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
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
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
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
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
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
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
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
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
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
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
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
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解释的规
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
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
决。
原则5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
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
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
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
护社会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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