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补偿费要如何税务处理
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两个⽅⾯。对企业职⼯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问题,长期以
来众说纷纭、莫衷⼀是,⼀直是困惑⼴⼤纳税⼈的难点问题和棘⼿事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华为集团
内部⼈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件,进⼀步明确了职⼯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相关事项。笔者基于税务处理及其纳税申报⾓度,对企业职⼯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涉
及的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相关事项税事实际操作进⾏详细解析,帮助纳税⼈充分利⽤现⾏的税收政策法规,有效
降低纳税⼈税负,防范不当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化。
实操⼀:预提的职⼯离职补偿费,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华为集团内部⼈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根据《中华⼈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纳税调整。企
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科⽬发⽣额进
⾏纳税调整。按照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企业
所得税⽅⾯,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是按照预计负债的⽅式进⾏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额尚未确定。⽽在企
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确定性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的⾦额是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确
定性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实操⼆:职⼯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企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在职⼯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且⾦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
进⾏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在企业实际⽀付离职补偿时,税前允许扣除。《关于华为集团内部⼈员调动离职补偿
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
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税前扣除。此外,《关于企业⼯资薪⾦和职⼯福利费等⽀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条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实际⽀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资薪
⾦,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考虑到很多企业12⽉份的⼯资薪⾦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份发放,如果严
格要求企业在每⼀纳税年度结束前⽀付的⼯资薪⾦才能计⼊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纳税调整,不仅增加
了纳税⼈的税法遵从成本,加⼤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
⼯实际⽀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资薪⾦,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操三:个⼈取得的⼀次性补偿收⼊,超标部分按照“⼯资薪⾦所得”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
⼀条规定,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免征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157
号〕第⼀条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
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征收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
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
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
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
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中
是这样规定的:⼆、考虑到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数额较⼤,⽽且被解聘的⼈员可能在⼀段时间内没有固定
收⼊,因此,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
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
⽉⼯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
年的按12计算。
实操四:领取⼀次性补偿收⼊,缴纳的“三险⼀⾦”在计征个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免征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157
号〕第⼆条规定: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实操五:破产企业职⼯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
《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免征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157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
所得税。
实操六:向提前退休⼈员⽀付⼀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资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个⼈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续的个⼈,按照统⼀标准向提前退休⼯作⼈
员⽀付⼀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资收⼊,应按照“⼯资、薪⾦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个⼈因办理提前退休⼿续⽽取得的⼀次性补贴收⼊,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续⾄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份
平均分摊计算个⼈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次性补贴收⼊÷办理提前退休⼿续⾄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份数)-费⽤扣除标准〕×适⽤税率-速算
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续⾄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付给职⼯的⼀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规定:企业对已达⼀定⼯作年限、⼀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内部退养⽀付的⼀次性⽣活补贴,以及企业⽀付给
解除劳动合同职⼯的⼀次性补偿⽀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出”。
实操七:内部退养取得的⼀次性收⼊,按“⼯薪所得”项⽬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其纳税明确如下:
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指实⾏内部退养的个⼈在其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
⼯资),不属于离退休⼯资,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2)个⼈在办理内部退养⼿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次性收⼊,应按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
的所属⽉份进⾏平均,并与领取当⽉的“⼯资,薪⾦”所得合并后减除当⽉费⽤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税
率,再将当⽉⼯资、薪⾦加上取得的⼀次性收⼊,减去费⽤扣除标准,按适⽤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3)个⼈在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资薪⾦”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
的同⼀⽉份的“⼯资薪⾦”所得合并,并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实操⼋:离职竞业限制补偿⾦,按“偶然所得”项⽬计缴个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企业与资产出售⽅企业⾃然⼈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
议等⽅式,约定资产出售⽅企业⾃然⼈股东在交易完成后⼀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
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定⽅式向资产出售⽅企业⾃然⼈股东所⽀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条第⼗⼀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企业向个⼈⽀付的不竞争款
项,属于个⼈因偶然因素取得的⼀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企业⾃然⼈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民共和
国个⼈所得税法》第⼆条第⼗项“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企业在向资产出售⽅企业⾃
然⼈股东⽀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向个⼈⽀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离职竞业限制补偿
⾦,按“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
每次收⼊额×20%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8:5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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