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1: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用字母表示加法结合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在我们现实⽣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常严重的犯罪罪名,其触犯的利益是国家和⼈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必然是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情况是怎样?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情况是怎样

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

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只有

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爆炸、投毒、设置电⽹等危险⽅法破坏野⽣动物资源,构成⾮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或者⾮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百⼀⼗四条或者第⼀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组织⼈员以⾃焚、⾃爆或者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百⼀

⼗五条第⼀款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

定,按照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与⾮罪界限

本罪的罪与⾮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

1、看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成⽴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

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不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来考察:⼀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

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权来讲是指

⾜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

⽅⾯都具备时,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才具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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