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ZG中×国×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ge发展的意见》(中fa〔2016〕32号)、《ZG××省委××
省人民Z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ge发展的实施意见》(×委
发〔2017〕15号)、《ZG××省××市委××省××市人民Z府关于
印发〈××市quan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ge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委发〔2018〕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
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安监发〔2017〕43号)的精shen,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
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
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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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
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
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
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
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
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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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经开市应急管理局负
责本功能市、本地市采ji、审核、报送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推送公布、移
出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经开市应急管理局在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二、三条规定的行为
的,应及时采ji信息,并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
黑名单)信息汇总表》,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办公会审议后,将
本功能市、本地市内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
息汇总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全市报送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信息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规定程序将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含黑
名单)对外发布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全市的联合惩戒对象(含
黑名单)统一报市Z府在“××××市Z府门户网”和“信用××”
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抄告有关单位。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
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应在
联合惩戒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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