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4: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网络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ZG中×国×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ge发展的意见》(中fa201632号)ZG××省委××

省人民Z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ge发展的实施意见》(×委

发〔201715号)ZG××省××市委××省××市人民Z府关于

印发〈××市quan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ge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委发〔2018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

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安监发〔201743号)的精shen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

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

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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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

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

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

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

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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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经开市应急管理局负

责本功能市、本地市采ji、审核、报送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推送公布、移

出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乡街道,××经开市应急管理局在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二、三条规定的行为

的,应及时采ji信息,并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

黑名单)信息汇总表》,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办公会审议后,将

本功能市、本地市内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

息汇总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全市报送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

信息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规定程序将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含黑

名单)对外发布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全市的联合惩戒对象(含

黑名单)统一报市Z府在“××××市Z府门户网”“信用××”

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抄告有关单位。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

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应在

联合惩戒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移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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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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