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轻伤司法鉴定标准
篇一: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
20XX.1.1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
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
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
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综合鉴定。
1 26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
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
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
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
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
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
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
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
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
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
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
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
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2 26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须手术。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
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3 26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
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
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
计10.0cm2以上。
4 26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以上。b)面部
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2以上,
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
或者显著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5 26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
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
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多个创口或
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
计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素异常,面积累计
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6 26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
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
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
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
计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素异常,面积累计2
以上。
7 26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
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
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
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篇二:20XX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20XX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8 26
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XX年1月1日
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
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20XX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
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
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XX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9 26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
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
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
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
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
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
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
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
综合鉴定。
10 26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
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
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
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
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
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
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
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
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
伤二
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
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11 26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须手术。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
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2 26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
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
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
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
计10.0cm2以上。
13 26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8:35: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32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