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更新时间:2024-11-06 07:31: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英语小游戏)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现在的犯罪活动其实也是与时俱进的,在⼤多数的犯罪活动都呈现出⽐较⾼端智能的这种犯罪特征的情况下,直接对

银⾏或者公民个⼈⽤抢劫的这种暴⼒刑事犯罪的案例还是⽐较少见的,因为⼀般的抢劫都是持有凶器的,抢劫的社会

危害⼒也太⼤,所以刑法第263条也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下⾯店铺⼩编就详细的来介绍⼀下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的

的内容。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是以⾮法占有为⽬的,对财物的所有⼈、保管⼈当场使⽤暴⼒、胁迫或其他⽅法,强⾏

将公私财物抢⾛的⾏为。

所谓暴⼒,是指⾏为⼈对被害⼈的⾝体实⾏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是指对被害⼈的⾝体施以打击或强

制,借以排除被害⼈的反抗,从⽽劫取他⼈财物的⾏为。这⾥的其他⽅法,是指⾏为⼈实施暴⼒、胁迫⽅法以外的其

他使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

⾝权利,只是其使⽤的⼀种⼿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章。⽆论犯罪嫌疑⼈是否取得财

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只要是以⾮法占有为⽬的、并当场采取暴⼒或暴⼒相威胁⼿段,就构成抢劫罪。

数额特别巨⼤致⼈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对⼈⾝实施

强制的⽅法,强⾏劫取公私财物的⾏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

区别于盗窃罪、罪、抢夺罪和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是指对财物的所有⼈、管理⼈、占有⼈的⼈⾝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不能的⾏为。如殴

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为⾜以压制受害⼈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以当场实施暴⼒相威胁,进⾏精神强制,从⽽使其产⽣恐惧⽽不敢反抗,任其抢⾛财物

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施以暴⼒。胁迫的⽅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有的是动作

如拨出⾝带之⼑;有的还可能是利⽤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站住,交出钱来,使

被害⼈产⽣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当⾯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当⾯发出,⽽

是通过书信或者他⼈转告的⽅式让被害⼈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法,是指使⽤暴⼒、胁迫以外的⽅法使得被害⼈不知反抗或⽆法反抗,⽽当场劫取财物的⾏为。如⽤

酒灌醉、⽤药物⿇醉、利⽤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法劫取他⼈财物。⾏

为⼈如果没有使他⼈处于不知反抗或⽆法反抗的状态,⽽是借⽤了被害⼈⾃⼰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致使其死

亡、昏迷等⽽不知反抗或⽆法反抗的状态拿⾛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是否基于⾮法占有财物为⽬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胁迫或者

其他⽅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的⾏为是强⾏劫取公私财物。强⾏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是⾏为⼈当场直接夺取、取⾛

被害⼈占有的财物;⼆是迫使被害⼈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论是拦路抢劫、⼊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法占有的⽬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为⼈只抢回⾃⼰被偷⾛、骗⾛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案。

抢劫罪是⾏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只要⾏为⼈当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

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为,⽆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

应当⽴案侦查。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严重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法条

(1)处罚:第⼆百六⼗三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

()抢劫⾦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抢劫致⼈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抢劫的;

()持抢劫的;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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