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
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
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
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
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
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
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
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
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
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
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
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实质是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
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
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
讼。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1:1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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