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回国⼈员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服务指南【政策申报】
创业伙伴们:
近⽇,北京海外学⼈中⼼发布了关于留学回国⼈员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服务指南,请符合办理条件的创业伙伴认
真阅读,做好申请准备!
⼀、申请条件
(⼀)单位条件
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在京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为聘⽤的留学回国⼈
员在北京海外学⼈中⼼申请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
1. 法定代表⼈且第⼀⼤⾃然⼈股东为留学⼈员,企业成⽴时间不超过5年,企业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50万元⼈民币,且
资⾦到位,运⾏良好;
2. 国家⾼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融机构、国际组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器等单位,企业近⼀年在京
纳税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在京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3. 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4. 经市⼈才⼯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单位。
(⼆)个⼈条件
回国三年内,与⽤⼈单位签订聘⽤合同,连续⼯作满6个⽉,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平均应税收⼊超过上⼀年度全
⼝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1.2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
1. 在国(境)外取得学⼠(含)以上学位;
2. 出国前具有博⼠学位,出国后进⾏博⼠后研究或进修。
⼆、办理流程(全程在线申请办理)
(⼀)单位注册
1. 申报单位登陆北京⼈才⼯作⽹(),点击在线办事栏⽬中“⼈才业务办理平台单位⼊⼝”,跳转⾄“北京
市统⼀⾝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及操作⼿册要求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并在电⼦附件栏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彩
⾊扫描件;
2. 申报单位完成注册后点击⼯作居住证,在可办业务列表中点击“申请业务权限”,申请的⼯作居住证类型为:留学回国
⼈员⼯作居住证,所属主管部门为:北京海外学⼈中⼼;
3.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建议在参加留学⼈才引进业务培训后办理⼯作居住证相关业务。
(⼆)个⼈注册
1.申请⼈需在北京通APP完成注册后,登陆北京⼈才⼯作⽹(),点击在线办事栏⽬中“⼈才业务办理平
台个⼈⼊⼝”,跳转⾄“北京市统⼀⾝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及操作⼿册要求注册、完善基础信息、教育信息、学习
经历、⼯作经历、证件照⽚等信息;
2.申请⼈点击弹出浮层显⽰关联单位窗⼝,输⼊栏内填写单位代码,查询到单位后,点击申请关联按键向所关联的单位
发送关联申请(申请⼈仅可以成功关联⼀家单位,关联未成功前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关联单位);
3.申报单位在待确认单位关联列表中按照系统提⽰及操作⼿册要求完善信息、上传劳动(聘⽤)合同并关联员⼯。
(三)证件办理
1. 申报单位对申请⼈的全部信息及纸质版材料进⾏核查;
2. 核查⽆误后,申请⼈按要求在系统中电⼦附件栏上传经单位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彩⾊扫描件(同申报材料),点
击“⼯作居住证”,选择“留学回国⼈员⼯作居住证”,进⼊系统后根据系统提⽰提交申请;
3. 申报单位查询到需要办理的员⼯申请,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点击“提交”。4.按照《北京市
⼯作居住证》⼯作要求,申报材料和信息经申报单位审核⽆误提交申请之⽇起10个⼯作⽇内完成受理,20个⼯作⽇内完
成核准。
三、申报材料
办理⽅式为 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向的 PDF原件彩⾊扫
描件。
(⼀)单位注册
1. 单位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法⼈证书或其它类型单位的相应⽂件证明。
2. 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按照申报单位类别,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新技术企业:国家⾼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融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国际组织:相关资质证明。
⽂化创意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其他类型单位可不提供相关证明⽂件。
3. 单位缴纳税费凭证:申报单位在京上⼀年度(近12个⽉)或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加盖 税务部门专⽤章的《涉税查
询结果告知书》)。
4. 单位业务经办⼈⾝份证:经办⼈⾝份证正反⾯。
5. 《单位诚信声明》(须法⼈⼿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授权委托书》)。
6. 其他材料:
海创企业:上传法定代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法定代表⼈国内博⼠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博
⼠后研究(进修)证明、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最新单位章程、能体现实际资⾦投⼊的验资报告(含银⾏回单)。
国有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其他类型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上传相应说明⽂件,如⽆特殊情况可不上传。
温馨提⽰
1. 申报单位在京上⼀年度(近12个⽉)或近三年的缴纳税费不包含单位缴纳的个⼈所得税。
2. 《税收完税证明》、《涉税查询结果告知书》均须 加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章。
(⼆)新办证件
1.申报单位上传:
申请⼈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合同(有效期⾄少6个⽉)。
2.申请⼈上传:
(1)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材料:
①学历证书:国内最⾼学历证书(个⼈信息填报时,国内最⾼学历为⾼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
②学位证书:国内最⾼学位证书(个⼈信息填报时,国内最⾼学历为⾼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
③应税收⼊材料:申请⼈在申报单位⼊职之⽇起⾄今《申报收⼊查询记录》和《个⼈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
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签字、经办⼈签字”)。
④户⼝本⾸页及本⼈页:户⼝本⾸页及本⼈页或外籍护照⾸页。
⑤诚信声明: 《个⼈诚信声明》。
⑥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项即可):
A⾃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
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以
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和承租⼈双⽅姓名、⾝份证号码、联系⽅式、租赁期限);
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
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
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 亲友双⽅签署的声明、双⽅⾝份证;
E申请⼈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⑦其他材料:如有以下情况请按要求提供:
A申请⼈如在国(境)外有⼯作经历,提供国(境)外⼯作证明及纳税证明;
B申请⼈留学期间为电⼦签证,提供留学期间电⼦签证;
C其他需要说明的⽂件。
(2)提交办理证件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① 关于申请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的报告。
②护照:申请⼈留学期间所持护照(护照⾸页及所有页码)。
③出⼊境时间证明:加盖“ 北京市公安局出⼊境管理局出⼊境记录查询专⽤章”的《出⼊境记录查询结果》。
④按照相应类别对应提供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④按照相应类别对应提供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条件1:
留学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门特别⾏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
条件2:
国内博⼠学位证书:国内博⼠学位证书。
国外博⼠后研究(进修)证明:国(境)外博⼠后研究(进修)证明。
⑤随往未成年⼦⼥:提供⽗母结婚证、⼦⼥户⼝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
《出⽣医学证明》。(随往⼦⼥系未婚⽣育的:⼦⼥户⼝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
照⾸页>、《出⽣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有直系⾎缘关系的相关材料。随往⼦⼥系⽗母离异且由申请
⼈抚养的:申请⼈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户⼝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
>、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出⽣医学证明》。)
温馨提⽰
1. 系统照⽚应为申请⼈近期⼀⼨免冠⽩底彩⾊证件照。
2. 未在国内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请在国内教育信息栏选择“⾼中及以下”。
3. 教育信息请填写国内最⾼学历和国内最⾼学位。
4. 申请⼈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5. 申请⼈为北京市集体户⼝、学校临时户⼝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6. “回国三年内”,指国(境)外学习毕业或⼯作结束后⾸次⼊境时间⾄申报单位提交证件办理时间不超过三年。
7. 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聘⽤>合同、租房合同、⾝份证等),提供时⼀般应在有效期截⽌⽇期前六个⽉以上;申请
材料的⽇期应在1个⽉以内申报。
8. 申报单位、劳动(聘⽤)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家单位。
9. 申报单位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0. 全⼝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
(1)各年度全⼝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标准:
(2)未公布新的全⼝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前,参照上⼀年度全⼝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执⾏。
(4)《申报收⼊查询记录》和《个⼈所得税纳税记录》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签字、
经办⼈签字”。
11. 《出⼊境记录查询结果》须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出⼊境管理局出⼊境记录查询专⽤章。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
境记录暂不受理。
12. 住所证明材料必须合理合法,住房须位于北京市⾏政区域内,且房屋⽤途须为住宅(不包含办公、酒店及商⽤房屋)。
(三)续签证件
1. 申报单位上传:
持证⼈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合同(有效期⾄少6个⽉)。
2. 申请⼈上传:
(1)应税收⼊材料:申请⼈ 持证期间的《申报收⼊查询记录》和《个⼈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
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签字、经办⼈签字”)。
(2)诚信声明: 《个⼈诚信声明》。
(3)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项即可):
A⾃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
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以
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和承租⼈双⽅姓名、⾝份证号码、联系⽅式、租赁期限);
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
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 亲友双⽅签署的声明、双⽅⾝份证;
E申请⼈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3. 申报单位在待确认单位关联列表中按照系统提⽰及操作⼿册要求完善信息、上传劳动(聘⽤)合同并关联员⼯。
温馨提⽰
1. 申报单位满⾜申请条件,且持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证期间的⽉平均应税收⼊超过上⼀年度全⼝径城镇单位
就业⼈员⽉平均⼯资1.2倍,申报单位仍继续聘⽤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60⽇内申请证件续签(需预留20个⼯作⽇⽤于
核准)。超过证件有效期未办理完成续签⼿续,证件将⾃动失效。
2. 若为旧系统迁移数据的续签申请⼈,初次注册系统申请续签,请参照新办证件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将教育信息、学习
经历、⼯作经历和基础信息中未定义未填写内容补充完整后,提交证件基础信息变更申请,经核准通过后⽅可提交续签
申请。
3. 未按要求完成聘⽤单位变更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四)聘⽤单位变更
1. 原单位上传:
《离职证明》(需注明离职⽇期)。
2. 申报单位上传:
持证⼈与新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合同(有效期⾄少6个⽉)。
3. 申请⼈上传:
诚信声明: 《个⼈诚信声明》。
温馨提⽰
1. 持证⼈离职的,原申报单位应在持证⼈离职之⽇起10个⼯作⽇内在系统内申请解除员⼯关联并上传《离职证明》,证
件处于挂起失效状态。未与聘⽤单位关联《北京市⼯作居住证》的持证⼈⽆法享受相关待遇。
2. 新申报单位须符合申请条件且在北京海外学⼈中⼼开通留学回国⼈员⼯作居住证业务权限,及时在员⼯证件有效期内
办理聘⽤单位变更核准⼿续(需预留20个⼯作⽇⽤于核准)。逾期未办理的证件将⾃动失效。若续签与聘⽤单位变更业务
同时发⽣时,建议先由原单位办理续签⼿续(需预留20个⼯作⽇⽤于核准),续签完成后再解除关联,避免证件失效。
(五)基础信息变更
1.诚信声明: 《个⼈诚信声明》。
2.变更居住地址(提交其中⼀项即可):
A⾃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
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以
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和承租⼈双⽅姓名、⾝份证号码、联系⽅式、租赁期限);
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居住证明;
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 亲友双⽅签署的声明、双⽅⾝份证;
E申请⼈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3.变更户⼝地址:提交变更后的户⼝本。
4.变更其他信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业务信息变更
1. 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材料。
诚信声明: 《个⼈诚信声明》。
2.提交业务信息变更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变更随往未成年⼦⼥: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后,提供⽗母结婚证、⼦⼥户⼝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
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出⽣医学证明》。(随往⼦⼥系未婚⽣育的:⼦⼥户⼝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
照⾸页>、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出⽣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有直系⾎缘关系的相关材
料。随往⼦⼥系⽗母离异且由申请⼈抚养的:申请⼈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户⼝本
⾸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本⼈页及变更页<外籍护照⾸页>、《出⽣医学证明》。)
四、办理时限
《北京市⼯作居住证》申报材料和信息经申报单位审核⽆误提交申请之⽇起10个⼯作⽇内完成受理,20个⼯作⽇内完成
核准。
五、注意事项
(⼀)申请⼈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承诺,存在弄虚作假⾏为,报市⼈才局取消《北京市⼯
作居住证》申请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已取得证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报市⼈才局给予压减办理数量、暂停办理、终⽌服务,列⼊管理系统办理⿊名单等处
理。相关⼈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员办理《北京市⼯作居住证》业务;
2.通过多渠道为同⼀申请⼈申办《北京市⼯作居住证》业务;
3.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4.申请⼈或协助申请⼈提供虚假材料;
5.存在索贿、受贿或⾏贿⾏为;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
六、受理时间
⼯作⽇ 9:00-12:00 13:30-17:00
七、
所需附件在原⽂中均以蓝字下划线标出
审核 Leoky
美编 Sirion
编辑 Sirion
来源 北京海外学⼈中⼼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0:4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929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