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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问答序言及第一章结婚
序言
婚姻是指作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
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贾
明军说过:每一个人,包括伟人,都离不开平凡的婚姻、家庭生活。
正如衣食住行一样,婚姻、家庭生活是一个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是
每个人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尽管每个人所面对的婚姻、家庭不同,但是从结婚、夫妻之间及家庭
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到双方离婚以及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等,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尤其是男女双方或家庭成员之
间的问题无法通过情感力量解决时,法律的力量就尤显突出。因此,
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并以此指导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将能有效调整自
己的行为,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需要以家庭的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
谐在法律的框架下,将成为真正的和谐。
一、结婚的要件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结婚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
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
才可能结婚。
禁止条件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不违背禁止条件的情况下,才
可能申请结婚,在办理好有关的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
二、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
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
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
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
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
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三、不能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如何界定的?
答: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
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
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
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
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是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主要是因
为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出现
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
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
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
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
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
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
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五、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
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
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
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
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
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
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
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
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
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
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
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
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
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
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
对以订婚为名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
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
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
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
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六、现在我和男朋友准备结婚,但是不知道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请
问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
体阶段。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
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
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
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
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
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
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
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
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
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
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
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
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
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
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
序。
七、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
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
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
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八、我与我女朋友准备结婚,请问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答: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婚姻
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
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是街
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这意味着,以往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
婚姻登记,乡镇府也不是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唯一机关。
九、我与老伴是于1980年结婚的,因为是在农村,虽然办理了婚礼,
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女儿2002年结婚,也没有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听说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算结婚,请问法律上是如何
规定的?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
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
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
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你们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属于事实婚姻;而你女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是在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没有补办婚姻登记,
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真正保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你们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十、我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
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
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
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
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答: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
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
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
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
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
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
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彩礼
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十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有哪几种?
答: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
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
效力的制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
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
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
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
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不予支持。
十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
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
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婚
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
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
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
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
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
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
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
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
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
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
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
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三、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我
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
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我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
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
改,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
吗?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
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
婚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你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
挟,并多次到你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你与李某结
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规定,你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李某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否
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
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
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
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你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
将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将财产多分给你。
十四、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
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
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
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
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
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
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
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十五、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婚姻是否始终无效?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这样的婚
姻是无效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过去的违法行为也正逐步的消
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
但是双方在都达到结婚年龄以后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有
这样婚姻才算完全合法。
十六、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因为住房问题,所以双方现在同居在一
起,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答: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
你们已经不是一对夫妻,你们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
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你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
婚。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
婚姻关系。
十七、丢失结婚证怎么办?
结婚证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配偶关系的证明,在办理出国探亲手
续、继承财产、保险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时,常需要出示结婚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
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
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
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请问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定继承中对
配偶继承权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
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
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
者遗嘱无效、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被继
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其遗嘱分配其遗产。以夫妻身
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
享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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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委托评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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