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问答序言及第一章结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4: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面试后的英文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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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问答序言及第一章结婚

序言

婚姻是指作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

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贾

明军说过:每一个人,包括伟人,都离不开平凡的婚姻、家庭生活。

正如衣食住行一样,婚姻、家庭生活是一个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是

每个人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尽管每个人所面对的婚姻、家庭不同,但是从结婚、夫妻之间及家庭

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到双方离婚以及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等,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尤其是男女双方或家庭成员之

间的问题无法通过情感力量解决时,法律的力量就尤显突出。因此,

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并以此指导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将能有效调整自

己的行为,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需要以家庭的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

谐在法律的框架下,将成为真正的和谐。

一、结婚的要件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结婚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

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

才可能结婚。

禁止条件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不违背禁止条件的情况下,

可能申请结婚,在办理好有关的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

二、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

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

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

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

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

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三、不能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如何界定的?

答: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

)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

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即叔叔(伯伯)不能

和兄()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

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是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主要是因

为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出现

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

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

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

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

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

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

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五、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

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6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

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

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

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

方取消之。”19533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

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

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

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

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

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

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

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

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

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

对以订婚为名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

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

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

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

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六、现在我和男朋友准备结婚,但是不知道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请

问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

体阶段。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

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

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

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

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

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

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

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

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

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

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

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

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

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

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

序。

七、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

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

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

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八、我与我女朋友准备结婚,请问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答: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婚姻

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

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是街

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这意味着,以往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

婚姻登记,乡镇府也不是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唯一机关。

九、我与老伴是于1980年结婚的,因为是在农村,虽然办理了婚礼,

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女儿2002年结婚,也没有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听说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算结婚,请问法律上是如何

规定的?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

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

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

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19942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2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你们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属于事实婚姻;而你女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是在19942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且没有补办婚姻登记,

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真正保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你们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十、我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

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

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

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

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答: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

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

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

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

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

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

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彩礼

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十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有哪几种?

答: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

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

效力的制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

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

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

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

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不予支持。

十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

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

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婚

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

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

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

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

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

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

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

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

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

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

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

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三、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

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

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我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

5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

,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

?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一步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

婚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你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

,并多次到你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你与李某结

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规定,你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李某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

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

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

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

,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

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你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

将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将财产多分给你。

十四、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

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

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

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

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

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

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

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十五、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婚姻是否始终无效?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这样的婚

姻是无效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过去的违法行为也正逐步的消

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

但是双方在都达到结婚年龄以后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有

这样婚姻才算完全合法。

十六、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因为住房问题,所以双方现在同居在一

起,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答: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

你们已经不是一对夫妻,你们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

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你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

婚。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

婚姻关系。

十七、丢失结婚证怎么办?

结婚证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配偶关系的证明,在办理出国探亲手

续、继承财产、保险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时,常需要出示结婚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

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

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

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请问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定继承中对

配偶继承权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

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

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

者遗嘱无效、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被继

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其遗嘱分配其遗产。以夫妻身

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

享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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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约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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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公约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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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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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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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契约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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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注册代理协议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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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维护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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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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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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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y/fb/

房地产租赁契约 /y/fb/

医疗中介服务协议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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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优惠协议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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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合同 /y/fb/

农村邮递代办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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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C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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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业主公约 /y/fb/

建设部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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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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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代理合同 /y/f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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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服务协议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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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格式一) /y/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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