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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伤残赔偿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
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
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
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__
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__年7月31日卫生部发
布,20__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__
国家技术监督局20__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__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__年4月
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制
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__)
公安部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__]刑他字第43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__]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
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
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
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
作者:崔丕喜 发布时间:20__-11-06 16:58:24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
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
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
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
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
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
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
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我国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
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
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
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
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
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
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
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__
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
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__年7月31日卫生
部发布,20__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
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
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
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
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已经被GB/T16180-20__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__国家技术监督局20__年5
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
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__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
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
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__年4月
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
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
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
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
(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
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
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
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伤残评定标准
多样存在的问题:
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
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
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
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
标准评定。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
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
脾切除,如果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而如果按
《GB18667——20_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
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结果相差三级。这种混乱局面
使案件的承办人员无所适从,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对此也多有议
论。
2、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
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
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
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
格。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
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
9级伤残。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
所适从。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
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
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
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
工工伤》标准。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
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有时即使评
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
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适用较多的
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
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
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
个标准都有使用。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
是特定主体,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适
用一般自然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
职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仅是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但对其他伤害案件也应作相同对待,否则
违反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的法制相统一原则。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经卫生部评审
通过并发布的,卫生部门应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专业部门,《关于
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
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后丧失劳动能
力程度进行评定,也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理论上采取“劳
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就是对致残后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标
准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职工工伤事故伤残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及其他一
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有明显的区别,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
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都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有很多相似之
处。如何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评残适用何种评残
标准,首先有必要掌握交通道路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
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标准》的区别:(1)两
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
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 《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
交通事故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
个等级,如脾切除,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而按《GB18667——20__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却是八级伤残,两者
相差三级。有时适用《工伤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道路交
通事故标准》就不构成伤残。(2)《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
故标准》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中规定
"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即未作晋级规定,而"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而
《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3)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不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有关
伤残的鉴定提供依据,其范围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
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的制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标准的目的是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提供依据,适用于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因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处理工
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
遇,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等问题,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
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较之其他标准尺度较宽。,《道路交通事
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
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
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它决定
了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也不尽相同,
有些甚至区别较大。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
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
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
社会保障制度。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
法来实现的。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诸多局限性:受害人面临举证
(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等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设
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实行社会
统筹,并且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补偿资金有保障,不受企业资金能
力影响,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只需依法缴纳工
伤保险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便可完全免除或部分免除发生工伤
事故时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分散了企业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企
业摆脱高额给付造成的困境,减少经营风险。相对于民事侵权损
害赔偿制度,主要区别如下:
1、主要功能和赔偿原则不同。侵权法的预防和惩戒功能相
当有限,其最主要的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因而原则上奉行全部赔
偿原则。而工伤保险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
和对企业的免责功能。工伤保险制度则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
权为其本旨,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标准,因而即便在一个
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里劳动者的损害也难得到全部赔
偿。
2、过错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必
须要举证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
场合,责任人还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制度而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是否具有过错,哪怕在劳动者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
全部劳保给付,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
赔偿,工伤补偿的前提不是对义务的违反,而是基于工伤事故发
生的事实,而没有过失相抵适用的余地。
3、给付的内容有差别。一般侵权责任除了可以请求因人身
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害外,还可以就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但工伤保险不以过错为必要,且以劳动基本生活保
障为宗旨,因而劳动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往往也存在数
额上的限制。
4、赔偿范围不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大一些,
有些项目是工伤保险给付所没有的;
5、赔偿标准弹性不同。工伤赔偿的许多项目之赔偿标准十
分具体而且缺乏弹性,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当多项目之赔偿
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或可选择性;
6、赔偿数额不同。一些相同的赔偿项目,依据工伤保险给付
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较低,而依据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
来的赔偿数额则较高。
鉴于上述的种种差别,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明显是不适当的。工伤评定伤残等级
的要求比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低,用低标准评出的伤残等级去
适用高标准评定伤残的赔偿计算方法来确定伤残赔偿金,本身就
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受害人的伤情按工伤标准被鉴定为四级
伤残,而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鉴定就低一至三个等级。工伤评定
标准宽松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和赔
付标准低的原因。 工伤一级伤残的,从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般人身损害一级残
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用工伤评残标准来确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的伤残等级,进而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付标准来计算赔偿
数额,明显加重了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的合理性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
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
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
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鉴定伤残的内容包括:精
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
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评定原则为以人体伤后效果
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
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从我
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
的标准既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
标准,而是以生活________为丧失标准。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
采用的是生活________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
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
再加之职工工伤的评定标准与一般人身侵权明显不同,而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
赔偿评残,其赔偿原则、成立条件、给付内容与其他侵权案件很
接近,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故一般人身损害赔
偿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综上所述,在草拟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
标准》尚未正式准出台以前,对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评定时,
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时,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其他
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参照《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人
民法院)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定稿
已经3年,虽然没有发布和实施,但全国很多高级法院都纷纷出
台相应的鉴定标准予以施行。比如浙江省就出台了相关规定,按
照上述标准实行;江苏省在此之前也制定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
定标准;北京、深圳等地也按照此规定执行,但江西尚未出台相
应规定予以规范,实践中一般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
因很多法院已经按最高院《试行》执行,故常常出现原告人
和被告人在残残疾程度评定上的意见不一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很
大,法院也难以做工作。比如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左肱骨
外髁及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肱骨外髁行克氏针固定术,左
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行尺骨鹰嘴钢板固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在被
害人出院后钢板尚未取出时作出两处伤残9级晋升8级的结论,
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规
定。而按此标准,本案被害人只要行“骨折内固术”就构成9级
伤残,无需待钢板取出再鉴定。为此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
求,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达
近7万元。被告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上述鉴定依据。
理由是:此案不是工伤,是人身伤害;最高院已经有相关的《人
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而且已经有很多法院按照
此标准执行,而按照此标准,如果被害人的受伤程度构成伤残,
必须待钢板取出后才能鉴定,本案此时定残时间未到。按照《试
行》的鉴定标准,被告人的伤残可能是十级甚至不构成伤残,故
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由于双方对鉴定的依据持不同的看法,且依
据两种不同的鉴定直接导致伤残等级的不同,故双方在调解时赔
偿的金额悬殊很大。
由于适用不同的标准,鉴定的结论明显不同。且对应该适用
何种标准,各鉴定机构之间也存在不同看法,法院在处理此类案
件时也很棘手。故建议我省高院尽快出台相应规定,确定除法律
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的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均适用《试行》标准
吉林市中级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请示的答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刘淑琴与石万、程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请示的答复
(20__)吉中法11号
船营区人民法院:
你院在这份请示中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职工工伤职
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的问题,中院20__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不适用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请示中提到的刘淑琴等不属于工伤或职
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你院
的主导意见是正确的。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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