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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法律适
用分析
文丨王室
当前,电子政务因其提高行政效率与便民服务的 济权利?
功能,已成为科技兴警、智慧赋警的重要手段。由于
法律具有滞后性,电子政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受到现
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因此,我们既要着眼于电
子政务平台的交互设计,在技术能实现的范围内使其
尽量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更要主动调研
梳理、准瓶颈,为电子政务的持续推进及立法工作
扫清障碍。本文以利用“交管12123” APP自助处理交
通违法记录为例,对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对“交管12123”平台技术升级及电子政务立法
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相对人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方
式经法律授权,合法有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交管
12123”是公安机关依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
具体体现,经该平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交管12123”是作出行政行为的工具,而不是
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主体为作出行政意思表示
的行政机关。虽然通过“交管12123”处理违法记录,
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并非由后台行政人员逐一手工
操作、审核,而是集约化、智能化的经编码程序完成
处理过程,但是每一笔行政行为的作出,所代表的是
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集约化的类案处理体现的是
行政主体对于相同法律事实进行相同法律评价的意
思表示,并产生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思表示。所以,
行政处罚主体为运行维护该平台的行政机关,“交管
12123”仅为行政主体使用的工具。
“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符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中关于全面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
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放
弃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全面告知
及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不再是行政处罚程序合
法的必要条件。“交管12123”以“业务须知”的形式
一
、使用“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存在
“交管12123”是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
的争议焦点
理平台官方客户端,为广大车主和驾驶人提供个人
用户注册,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处理等业务预约和
办理,道路通行服务等全方位交通安全服务。通过
“交管12123”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程序是否合
法,行政机关、驾驶人及司法界意见不一。争议交锋
点如下: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交管
12123” APP?该处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授权?作出处
罚决定前是否依程序进行了全面告知?是否保证了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书、收据未送达
是否有违程序规定?处罚决定书未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是否违法? “交管12123”送达的电子凭证性质如何
界定?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是否减损当事人的事后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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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1:1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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