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三阶段中的职责及作用
一、刑事侦查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收集、调查证据的阶段,
也就是平常人们用大白话所说的“破案”阶段。律师在本阶段不能被称作辩护人。因为,在此阶段,法
律没有赋予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却是我们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嫌
疑人急需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帮助的重要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
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急您之所需,
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
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已失去自由。由于刑事侦查的需要,
家人、朋友不能同他见面,律师却有依法会见的权力。您会从律师的会见中,可以了解到他的生活、身
体状况,缓解一无所知的困境。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为下一步律师维权和辩护打下基础。
2、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
他了解自己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整个司法程序。
3、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证其罪、不受刑讯逼供。若发生刑讯逼供,本人有控告权利。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
法收集证据。” 征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写或认同的笔录是否真实的明确表态。
(二)代理控告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确有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如以殴打、捆
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刑讯逼供的,我们将代为控告,
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三)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或者有病
历、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我们会依法申请取保
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四)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们提供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及存放线索,我们会向办
案部门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如果对有关鉴定结论不服,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
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我们会向侦查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切实维护其的法定
权利。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使与刑事无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强制后,本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处分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
在会见时,我们可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但前提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使,不能
妨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执行,否则,我们有权拒绝委托。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
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
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阶段,我们律师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除依法维权外,我们还要就无罪或罪轻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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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收集、获得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将依法获得下列证据:
1、从检察院起诉部门取得的证据及法律文书
包括:a、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b、案件的诉讼程序文书;c、案件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及诉讼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a、从您作为亲属和家人的手中收集的证据;b、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得的证据资
料;c、辩护人自行为本案准备的证据及资料等等。
(二) 依法会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会见次数不受限制,司法机关不派
员在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通过全面听取案情的陈述,我们会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已经收集的
证据资料进行核对,并详细记录证人的线索及各种证据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人虽然在此阶段还没有全面掌握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我们可就现有的
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判例,初步对案件做出阶段性的分析。如果现已掌握的证据中,
有属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我们辩护律师则会以专业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将证据及法律意见
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办案工作人员,助其做出正确判断。
(四) 继续维权
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主要围绕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副供等相关方面
开展,辩护人通过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切实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因为在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等待之后,所有的问题,
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尘埃落定。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以辩护为主,维权为辅。
(一) 查阅卷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公诉
机关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证据材料,我们会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全面、完整的复印案卷的全部材料,为全
面、准确分析整个案情做好准备。
(二) 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材料
会见前,我们辩护律师会认真阅读、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按照有罪证据和罪轻或无罪证据进行分类,
并初步进行证据分析,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列出存在的问题。会见时,辩护人会将被告人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杂审核和分析过程,如果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
完整的证明体系,辩护人会作无罪辩护。
(三) 制作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和复核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面评价,是辩护律师从事本案辩
护工作以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是律师智慧与专业技能的结晶。如果没有前阶段认真细致且全面的工
作,就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辩护词,如果仅有前期的工作,而没有全面客观地总结成辩护词,也将会前
功尽弃。因此,辩护词的制作,辩护词质量的高低,是影响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关键。
(四) 出庭辩护
开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是辩护人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关键所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开庭时享有自我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等。
开庭前,辩护人会告诉被告人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需要注要的问题,以免导致不利的后果。
庭审调查是对公诉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出示、质证、辩论以及认定的过程,对案件判决结果
起着直接的作用。因此,开庭前辩护人会与被告人就每一份证据的审查、质证,进行充分交换意见,达
成默契,以便在法庭上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以庭审调查的事实为基础,围绕
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论辩。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将充分利用其法律理论功底、庭审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
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诸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同控方展
开论战,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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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5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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