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二
(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 、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各国的理论和理论中通常有如下几
种分类方法:(1 )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国间签订的条
约为双边条约;缔约当事方超过两个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 2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
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那么或确认、改变
现有行为规那么而签订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结合国海洋法公约?;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详细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
缔结的条约,如有关边界、通商条约等。但在理论中,这两类条约往往是很难严格区分的。( 3 )
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我国外交部编
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是按条约的内容来分类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那么
是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这些条约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约的政治性质来划分,可分为平等条约与不平
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
有期限条约和无期限条约等。
2 、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
协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
宣言、最后议定书、附加议定书等。此外,国际理论中还有结合公报、结合声明、合作方案等。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
全面制止核试验条约?。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本质上符合条约的定义,对当
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某一详细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
是狭义的,那么需要根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所涉及的条约名称也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问题。总体上还不太标
准。1990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所使用的“条约〞或“国际条约〞一
词,是指广义的条约。而我国宪法第 67 条(14 )项中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这里的条约应该是狭义的条约,因为假设不是指狭义的条
约,后面加上一个重要协定就不好理解。而且协定也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协定也有各种
名称。我国宪法中的协定一词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否那么,宪法的规定就难以理解。至于其他
一些部门法律或法规中所使用的“条约〞或“国际条约〞一词,是指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条约,
那么不太明确。
(四)条约法公约体系
条约法是关于缔结条约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长期以来,关于缔结条约的规那
么和制度,国际上没有成文法可循,主要是根据国际习惯法和各国国内法的理论。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结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纂作为优先考虑的工程之一,经过近 20 年的努
力,终于在1969 年5 月23 日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
已于 1980 年1 月27 日生效。我国于1997 年 9 月3 日参加该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共八篇85 条,还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失效与终止,条约的保管与登记等,是各国在条约的法律与理论中
所应遵循的一个最根本的国际法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外,国际上有关条约方面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 年8 月23 日通过
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6 年3 月21 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互相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好的“条约法公约体
系〞。但后两个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三、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缔约才能
关于条约的缔结,有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别,即缔约才能和缔约权。缔约才能是国家和其他
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才能,而缔约权那么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前者由国际法决定,而后者主要由国家或其
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 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才能。国家的缔约才能是国家主权的
表达。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一国的地
方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至于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可以行使缔约权,各
国的规定或做法往往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要经参议院
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条约才能生效。日本的缔约权由内阁(政府)行使,但应根据情况事先或事
后获得国会的成认,日本天皇那么根据内阁的意见认证批准书和公布条约。有些联邦制国家中
的邦或州在涉及到本邦或本州的问题上也享有一定的缔约权,如在瑞士、德国和加拿大,有些
区域性的条约必须由联邦政府和有关邦或州的政府同时参加才可缔结。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就我国的缔约才能和缔约权而言,有以下几点应予以说明:
1 、在缔约才能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那么,不成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在同一个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缔
约才能的国际法主体的。因此,对于 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地方
当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我国政府一概不予成认。中国政府曾屡次严正声明,任何外
国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的条约以及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参加多边条约时所作的签署、批准或
参加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于这类多边条约,我国政府将予以研究,然后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参加。在缔约才能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那么是我国一贯的原那么立场。
2 、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
缔结条约和协定〞。这说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在不同程度
上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职权。
3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国际组织缔结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
化、体育等方面的协定。这种有限的缔约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的,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这与国家本身的缔约才能和缔约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理论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质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会谈、签
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几种程序。下面我主要谈谈条约的签署与批准问题。
-关于条约的签署
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会谈。这是缔约各方的外交代表为使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
而进展的交涉过程。通过会谈拟定条约文本后,即进入签署的法律程序。
从形式上讲,签署通常有草签和完全签署两种。草签仅表示参加会谈的全权代表对条约文
本已初步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本国政府假设对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
重新会谈,不受草签约束。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名的第一个字母。
一般意义上的签署是指完全签署,即全权代表把全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这种签署只有
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情况下才能进展。签署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1 )仅表
示认证约文,即条约文本已经确定,不再更改;(2 )除认证条约文本外,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
缔结该条约,承受其约束;( 3 )除认证条约文本外,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但只有
经过批准才能承受其约束。在某一个特定场合,签署代表哪种意义,应当依当事方的意思表示
确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2 条原那么上规定了几种签署后即可生效的条约的情况。但在
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条约,条约在签署后还要经过批准和互换批准书的程序才能
生效。
-关于条约的批准
所谓批准,一般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确实认,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规定由国
家元首批准(如法国);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如瑞士);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
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同一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容的不同,往往还有不同的做法。如有
的把条约分为重要条约和一般条约,前者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批准,后者由政府核准。我国
根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
从条约批准的角度而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第二类是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
约性质的国际协议;第三类是不需要经过批准或核准,签署后即可生效的其他国际协议,但签字
后应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4 条规定了几种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
类型。从缔约理论来看,绝大多数条约都会明文规定该条约是否需要批准。假设条约没有明文
规定,通常的观点是条约原那么上须经缔约方的批准。而且,有的国家国内法规定,某些特定
的条约必须经过批准。
例如,根据我国1990 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 条规定,应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有以下 6 项:(1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
条约;(2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3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 )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 )其他须经批
准的条约和协定。这里面,前 5 项的内容都是相对确定的。至于第6 项的内容,哪些属于“其
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呢?那么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详细决定。假设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
务院签订的某一协定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那么国务院就必须提请决定批准,因
此它也就是重要的。可见我国需经批准的条约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要经
过批准,其他哪些条约应该由国务院核准或只需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一般应由国务院依法
规定。
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也可以附保存的批准,这都
是一国的主权。一国对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也无需向有关国家陈述回绝批准
的理由。
一国对于已签字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在理论中,也有回绝批准或迟迟不作出批
准的决定的实例。在这方面,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如1919 年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凡尔赛和
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国会有时被称为“风暴中心〞
(stormcentre ),什么问题都可以搅出来。在?凡尔赛和约?的批准问题上,美国参议院曾专门
进展两天的听证会,由当时参加了凡尔赛和会的一个副国务卿介绍情况,议员们劈头盖脑提了
很多问题。最后,主要是因为参议院认为?凡尔赛和约?中有关建立国际联盟特别是要设立一个
国际常设法院的规定会有损于美国的主权而回绝批准。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1999 年10 月13 日,美国参议院又以51 票对48 票否决了美国总统
克林顿提交表决的?全面制止核试验条约?。这个条约自1996 年在结合国通过开放签署以来,
已有包括美国在内的 154 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根据规定,必须由44 个具有核才能和核潜力
的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现已有20 多个国家批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核国家,理应早日
批准。但这次美国参议院却认为该条约“有致命的缺陷〞,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而予以否
决。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在中国共产党指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一般不会发生国务院签署的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批准的情况。但从另一方面也应认识
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构造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因此,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国内法上而言,都不能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于我国政府签署的某项条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可能性。事实上,有些条约的缔结之所以有批
准程序,主要也是为了让缔约国的政权机关有时间对已经签署的条约作进一步的全面审查,从
而防止某些在会谈或签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假设说签署后就一定要批准,或马上就要批
准,那么批准程序也就没有必要了。
(三)条约的保存问题
条约的保存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
条约的保存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承受、核准或参加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
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在对该国适用上的法律效果。
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
变更某项条约义务。保存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存问题。因为双边条约
的任何一方提出保存,那么说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
会谈,以达成协议。多边条约那么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互相矛盾,
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
除在条约范围之外,所以发生条约的保存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求大同,存小异的作法。
国家对条约提出保存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那么。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制
止保存或所提的保存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抵触,任何国家都有权对任何条约提出保存。
保存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承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
假设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承受的条约时提出保存,该项保存还须在批准、承受时正式确认。
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保存,并不排除其在批准、承受条约时再作出保存。条约一旦对本国生
效,那么不能再作出保存。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0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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