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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程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工程方面和赔偿标准方
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工程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费两项,并用残疾赔
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程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工程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
工程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工程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工程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工程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
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
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确实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归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
十清楚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
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认了
法释[2001」 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
质确实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
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局部。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
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
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
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
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
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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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
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
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
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
调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
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
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根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平安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
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
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
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
关费用5一10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实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
失说〞进展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
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
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
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
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根本生活费标
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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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表达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方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
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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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4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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