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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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本质要求,案件越往后走,救济途径越窄,相应的难度越
大。启动民事再审,有且只有三种法律途径:
第一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作为一
项法定救济权利,尽管明知再审被支持的难度极大,二审的败诉方也
越来越珍视再审权利,这是一个趋势。
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却总以“再审立案”进行表述,这显然是不
准确的。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再审明显划分为的两个阶段:
一个是,再审审查阶段;一个是,再审审理阶段。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只要
材料符合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案件。而且受理再审案
件之后,也会组成合议庭、分配案号,这时的案号往往带有“民申”
字样,这说明再审已经受理,案件进入到再审审查程序。但这不意味
着,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审理程序,更不意味着案件出现转机。
绝大多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真的是绝大多数,这不是夸
张),在再审审查阶段就会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根本
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所以,拿到“民申”字案号或者再审予以
立案,当事人没有必要兴奋,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保障。
只有在承办法官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时,发现原生效判决确实存
在错误可能(往往是审查法官确信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才会使案
件进行到再审审理阶段。这个时候,当事人拿到的案号带有“民再”
字样。拿到“民再”案号的再审申请人是可以兴奋一下的,意味着案
件存在改判可能(往往是要改判了)。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来说,
在拿到“民再”字案号后,才说明律师工作有了初步成果,只有到这
个时候,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才有资格向当事人“吹嘘”一下自己的工
作成果。
第二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
因“凡抗必审”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
院就必然会开庭审理,再审也必然启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
的,所以实践中很少见。更常见的是(其实也不常见),人民检察院
经过审查后发现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而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同级
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从法律层面上讲,再审检察建议并不一
定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但从司法实际来看,人民法院往往尊重再
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往往能够引起再审。
第三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法院系统内部发现裁判错误而主动
启动再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2.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3.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法院系统内部纠错而启动再审,往往与当事人持续投诉、信访、
喊冤紧密相关,此类情况,我仅仅是听说过,没有实践过。也希望今
后能有机会亲手实践感受一下。
上述三种启动再审的途径也存在一定的程序先后顺序:只有在当
事人自行申请过再审之后,才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如
果当事人未依法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往往不会受理当事人法律监督
的申请,如果过了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就面临丧失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法律监督的程序权利。而法院系统内部自行启动再审不存在任何程
序上、时间上的限制,是法律为特殊事件预留的纠错空间。
以上是我对三种启动民事再审途径的梳理及理解,供参考。
2021.6.15 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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