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7: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滚动体)

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根据上海法院公

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

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

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

人选择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

私下解决、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途

径,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法院实施

的是两审终审制,当审判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们依法能通

过再审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

多大?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事诉讼提起再审和再审改判

▲(一)关于提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启动再审时对再审事由的

审查,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同时具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

特点。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1)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包括再审诉状是否符合

法定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再审的法定期间,当事人是否适格,

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是否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

形。法院审查结果如认为欠缺要件的,则不予登记立案,如

可补正,则限期补正。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也即再审事由能否成立。对

于前者,审判员一人进行即可,特别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

申请书,要审查其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179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或与该条规定不一致,则可要求其

补正,如果拒绝补正,则不予登记立案。对于后者,在正式

审查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80条、181条的规

定,区分申请事由,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进行再审事由能

否成立的实质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9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第15项是关于事

实认定错误,第7项至第13项及兜底条款是违反了法定程

序规定,第6项再审理由则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

误,对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调卷进行

书面审查,对事实认定错误,则有必要进行听证(每项事由

的具体审查认定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论述)通过实质审查,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则裁定再审,不能成立的,裁

定驳回申请。总之,对提起再审的标准应按再审之诉的理念

进行把握,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再审事由能否成立,

具体操作中要立足于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实践,

规范、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贯彻审查

公开原则,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一律进入司法

审查,加大司法审查力量的投入,在此阶段依法予以大量裁

定驳回,少部分进入再审审理,并由再审事由审查法官与再

审法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缠访工作,以此解决当事人“申诉

难”和涉诉信访问题。

▲(二)关于再审改判

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

效裁判。再审改判总的原则是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要改,

没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处于法官自由裁

量权范围内的一般也不改。具体而言,对民事再审案件的改

判标准司法实践操作可作如下掌握:

1、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

公,且必须通过改判的方式来纠正错误,应坚决该判。具体

包括如下情形:

(1)再审时发现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的证

据,且不属于当事人故意有证不举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

在原审时不能持有或者无法知道的证据或者判决生效后获

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包括原审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法院应该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再审过程中调查

收集到的证据)。

(2)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或

者已过证明时效的;

(3)原审对据以定案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4)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

基本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矛盾的;

(5)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作

为判决的主要证据的;

(6)作为裁判依据的书证或者物证系伪造或者变造的;

(7)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另一裁判、仲裁裁决、

公正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等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8)对能影响裁判的案件基本事实遗漏审查判断的;

(9)原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

(10) 原裁判认定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内在的关

联性,却以该证据作为原裁判的依据的;

(11) 作为原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否定的;

(12) 原裁判与已生效的其他相关裁判相矛盾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

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且必须通过改判的方式来纠正错误

的,应当改判。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

章有错误的;

(2)适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的:

5)确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

6)认定合同效力错误的;

7)认定主次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8)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误或超出法律规定的;

9)责任承担显失公平的;

10)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3、原审具有以下情形,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

诉至法院的;

3)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四是调解协议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依法纠正:

1)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

益。五是原审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原审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

理、审理案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另外,根据上述再审改判的标准,原审裁判存在以下情

形,不予改判:

1)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

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次责任的确定正确,对

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但原

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

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

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

的;

8)原审审判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体处理结

果正确的;(9)当事人故意迟延举证、迟延诉讼的行为导

致其本人不利判决的产生,除非存在生存问题,否则不予改

判;

10)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

外,原审裁判结果虽有差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改判:

a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未提出请求的;b二审维持一审的案

件,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出但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

11)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包括能否执行回转;社会

效果如何,社会能不能认同和接受;涉及体性纠纷的案件,

如拆迁、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原判距今时间较长,法律关系

已经稳定,改变现状会导致不稳定因素出现的,不宜改判。

▲二、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

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诉案件

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

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一审案件中约有60%

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

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其次,

一审阶段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不高。以二审受理

案件为基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比例不足7%

另一方面,就选择上诉的当事人来说,其改判或发回重

审的机率虽然较低,但也不可视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审

阶段,调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师办理的案件中,

二审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情况都有。二

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事

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

双方当事人上诉等也是影响因素。

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一同纳入统计数字,在对一审法院

办案质量考核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但被改判或发回重

审的一审案件,其错误性质与通常所说的枉法裁判有所不

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况。如在近几年的上海高院的

工作报告中,已不再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率的情况进行公

开。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民事二审和再审都不是诉讼

的必经程序。对于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

法院审查以后决定。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改判几率有多

大?实际上具体案件应该具体分析,但是,就普通案件而言,

就司法实践以及大数据来看,虽然法院每年都会有一些案件

的改判,但是从全国的数据来看,民事诉讼再审的改判率较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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