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案件如果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可以适⽤刑事和解程序,那么,刑事
和解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和解依据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
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和解的适⽤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
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
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刑事和解,这⾥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
累犯是不同的。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
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民检察院可以向
⼈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民法院可以依法对
被告⼈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
第⼀百四⼗四条犯罪嫌疑⼈涉嫌的罪⾏较轻,且没有其他重⼤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可以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
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与被害⼈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愿、合法且已经
履⾏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系已满⼗四周岁未满⼗⼋周岁的未成年⼈或者在校学⽣,本⼈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五周岁以上的⽼年⼈。
第五百⼀⼗条下列公诉案件,双⽅当事⼈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真诚悔罪,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害⼈明确表⽰对犯罪嫌疑⼈予以谅解;
(三)双⽅当事⼈⾃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在犯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
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条被害⼈死亡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和解。
被害⼈系⽆⾏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条犯罪嫌疑⼈系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在押的,经犯罪嫌疑⼈同意,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三条双⽅当事⼈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及其法定代
理⼈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依法从宽处理进⾏协商,但不得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
协商。
第五百⼀⼗四条双⽅当事⼈可以⾃⾏达成和解,也可以经⼈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所
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调解后达成和解。
⼈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进⾏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
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双⽅当事⼈是否⾃愿和解;
(⼆)犯罪嫌疑⼈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对犯罪嫌疑⼈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当事⼈和其他有关⼈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的权
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五百⼀⼗六条经审查认为双⽅⾃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百⼀⼗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民检
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双⽅当事⼈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真诚悔罪,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
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的⽅式、期限等;
(四)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
院对犯罪嫌疑⼈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当事⼈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员不在当事⼈和解
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式三份,双⽅当事⼈各持⼀份,另⼀份交⼈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第五百⼀⼗七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签署协议后⽴即履⾏,⾄迟在⼈民检察院作出从宽
处理决定前履⾏。确实难以⼀次性履⾏的,在被害⼈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
第五百⼀⼗⼋条双⽅当事⼈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民检察院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九条⼈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当事⼈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社会
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条⼈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当事⼈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条⼈民检察院拟对当事⼈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当事⼈对和解的意
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是否已经切实履⾏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
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达成和解。不能另⾏达成和解的,⼈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
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愿、合法原则的除
外。
第五百⼆⼗⼆条犯罪嫌疑⼈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威胁、欺骗或者其他⾮法⽅法强迫、引诱被害⼈和解,或者在
协议履⾏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民检察
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解释》
第四百九⼗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法院应当告知
当事⼈可以⾃⾏和解;当事⼈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可以主持双⽅当事⼈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民法院可以邀请⼈民调解员、辩护⼈、诉讼代理⼈、当事⼈亲友等参与促成双⽅当事⼈和解。
第四百九⼗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和解。
近亲属有多⼈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系⽆⾏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条被告⼈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系限制⾏为能⼒⼈的,其法定代理⼈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的法定代理⼈、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本⼈
履⾏。
第四百九⼗九条对公安机关、⼈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提出异议的,⼈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
查,和解⾃愿、合法的,予以确认,⽆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效。和解协
议被认定⽆效后,双⽅当事⼈重新达成和解的,⼈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审判期间,双⽅当事⼈和解的,⼈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等有关⼈员的意见。双⽅当事
⼈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民法院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
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告⼈承认⾃⼰所犯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被告⼈通过向被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式获得被害⼈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
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当事⼈和审判⼈员签名,但不加盖⼈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式三份,双⽅当事⼈各持⼀份,另⼀份交⼈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当事⼈要求保密的,⼈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条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当事⼈反悔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双⽅当事⼈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
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愿意和解,但被告⼈不能即时履⾏全
部赔偿义务的,⼈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从轻处罚;符合⾮监禁刑适⽤条件的,应当适⽤⾮监
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
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与被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
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5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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