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维护公平竞争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15:56: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on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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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维护公平竞争网络交易秩序

/ 孙永立

——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法》

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

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

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3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

15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确规定。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对当

20215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热点问题,如直播带货、社交电商、平台强制

同时废止。二选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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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工业

《办法》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确立了

监管原则

记者:《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

哪些突出的亮点?

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

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

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

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电

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

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

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

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

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

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

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

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

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

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记者: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

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

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

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

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

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

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

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

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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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

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

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

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

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

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

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

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

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

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

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

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记者: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

些具体规定?

答: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

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

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

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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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

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

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

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

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

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

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

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

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

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记者: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

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

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

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

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

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

发社会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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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

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

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

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

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

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

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

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记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

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

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

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

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

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

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

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

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

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

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

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

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

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

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

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

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记者: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

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

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

平台具有“市场”“企业”双重属性,

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

环。

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

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

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

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

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

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

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

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

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

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

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

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

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

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延伸阅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

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

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

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

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

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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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

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

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

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

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

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

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

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

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

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

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

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

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

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

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

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

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

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

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

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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