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
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
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
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
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年假需提前15天申报由总监签署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申请交由
综合部保存;
(二)年假休5天分两次休,年假休10天分三次,年假休15天分四次休;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相关法规条例支
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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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
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病假假期第一个月按照基本工资(无绩效、无其他福利)的60%发放
工资;
(三)病假假期第二至第三个月按照基本工资的50%发放工资;
(四)病假假期三个月后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工伤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
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三)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
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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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
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
力的;
(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
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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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
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
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
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五、婚假和丧假
按照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职工
晚婚的,婚假可享受1-8天婚假,婚假需提前1个月申报由总监签署意见并报送
总经理审批,申请交由综合部保存;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总监及总经理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在批准的婚假和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
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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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假
按照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需提前1个月申报由总监签署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申请交由综合部
保存。
(二)流产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
受42天产假。
(三)护理假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员护理假为5日,分两次休,休
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需提前1个月申报由总监签署意见并报送总经理审批,申请交由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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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
(四)哺乳期
1、哺乳期的期限:哺乳期一般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
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
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
2个月;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
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五)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计划生育相关手术
施行计划生育相关手术的职工,参考《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
十一条享受休假待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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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
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天/8小时。
八、通讯费
手机使用如出现三次以上不接电话或手机关机情况,扣除当月通讯补助,手
机将会被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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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3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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