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婚姻法财产分割标准
查看更多:规章制度
在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下面为大家细心搜集
了关于婚姻法财产分割的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
以关心到大家!
依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以下简称《财产
分割看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依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以下简称《财产
分割看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公平原则。男女公平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
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
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公平地
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公平地担当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看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看',既可以在财
产份额上赐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
活特殊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安排给女方。究竟从习惯势
1 / 7
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
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探寻工作和谋生力量
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赐予更多的关心。同时,在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殊留意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
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便利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
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
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
行分割时,要尽量满意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
的使用价值。不行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
方全部,分得方应依公正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
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
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全部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
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阅历的总结,符合夫
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需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
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
2 / 7
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
必再坚持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
夫妻共同财产结构消失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
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
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
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
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
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全部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筑的房屋,
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筑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见
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见房
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
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
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
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
3 / 7
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状
况、照看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
看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
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全部,增值部
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全部权人折价补偿另一
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
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关心。
(2)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
的,详细需要区分不怜悯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
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其次,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全部。由于公房使
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肯定的交换价
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安排取得,婚
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
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4 / 7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
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
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全部,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
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
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
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
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
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
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
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
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
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全部的财产。原系一方
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
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
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
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预清偿贷款,并不转变该房
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
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
5 / 7
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全部权只是部分产权,不
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依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
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
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依据xxx1991年6月发布
的《关于连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
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需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其次,出售
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根据国家、单位、
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安排。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
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别的住房政策,
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
存在肯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全部权的情
形,假如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
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全部
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
理政策,一般状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全部权取得的必经
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全
部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假如诉争的
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全部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
6 / 7
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全部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当夫妻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商定
的,依商定处理。而一方的特有财产就应归本人全部。遇到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也时
常遇到有争议的,那时就应当遵循法律,通过人民法院应依
法判决。
7 / 7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2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250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