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婚姻法财产分割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6: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faithhill)

2022年婚姻法财产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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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下面为大家细心搜集

了关于婚姻法财产分割的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

以关心到大家!

依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以下简称《财产

分割看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依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以下简称《财产

分割看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公平原则。男女公平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

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

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公平地

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公平地担当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看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看'既可以在财

产份额上赐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

活特殊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安排给女方。究竟从习惯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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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

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探寻工作和谋生力量

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赐予更多的关心。同时,在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殊留意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

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便利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

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

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

行分割时,要尽量满意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

的使用价值。不行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

方全部,分得方应依公正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

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

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全部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

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阅历的总结,符合夫

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需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

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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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

必再坚持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

夫妻共同财产结构消失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

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

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

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

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

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全部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筑的房屋,

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筑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

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见

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见房

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

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主见房

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

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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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状

况、照看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

看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

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全部,增值部

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全部权人折价补偿另一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

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关心。

(2)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

的,详细需要区分不怜悯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

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其次,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全部。由于公房使

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肯定的交换价

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安排取得,婚

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

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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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

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

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全部,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

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

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

姻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

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

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

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

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

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

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全部的财产。原系一方

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

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

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

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预清偿贷款,并不转变该房

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

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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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全部权只是部分产权,不

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依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

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

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依据xxx19916月发布

的《关于连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

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需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其次,出售

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根据国家、单位、

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安排。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

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别的住房政策,

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

存在肯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全部权的情

形,假如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

()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

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全部

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

理政策,一般状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全部权取得的必经

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全

部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假如诉争的

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全部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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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全部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当夫妻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商定

的,依商定处理。而一方的特有财产就应归本人全部。遇到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也时

常遇到有争议的,那时就应当遵循法律,通过人民法院应依

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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