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五保户有哪些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7: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关于圣诞节的英文歌)

2022年⿊龙江五保户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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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年底前,全省296万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将分别提⾼到城乡居民⼈均⽣活消费⽀出的25%30%以上。22.6

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龙江五保户有哪些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年底前,全省296万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将分别提⾼到城乡居民⼈均⽣活消费⽀出的25%30%以上。22.6

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活⽔平将达到当地村民平均⽣活⽔平。农村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资助范围,由10%扩⼤到

15%。普通⾼中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资助标准,也将由每年⼈均1500元提⾼到2000元。

⿊龙江五保户政策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式

()⽇常医疗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城乡困难众,每年享受⼀定数额的城乡特困⽇常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员每⼈每年可享受⽇常医疗救助⾦500元。(城市三⽆⼈员指:⽆⽣活来源,⽆法定

的赡、扶、抚养⼈,⽆劳动能⼒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年⼈、残疾⼈和未成年⼈);

2、未参加城市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友病、恶

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病⼈的透析、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肌梗塞、风湿性⼼瓣膜病、脑中

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障碍性贫⾎晚期等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3个⽉以上、导致劳动能⼒丧失、⽣活不

能⾃理的每⼈每年可享受⽇常医疗救助⾦5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且需要长期吃药的⼀、⼆级残疾⼈(不含精神病),每⼈每年可享受⽇常医疗救

助⾦56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级精神病患者每⼈每年可享受⽇常医疗救助⾦600元。

4、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且需要长期吃药的的⼀、⼆级残疾⼈(含⼀、⼆级精神病⼈)每⼈

每年可享受⽇常医疗救助⾦300元。

()⼤病医疗救助

1、本办法第四条1-3项确定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时,可申请⼤病医疗救助。其中已参加城市职⼯基本医疗保

险的低保户,只能申请⼤病医后救助。

2、⼤病医疗救助的⽅式:⼤病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两种⽅式。其中对住院的农村低保户、农

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须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病医疗救助的有关程序办理。

(1)医前救助:住院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的,⼀年累计给予⼀定数额的医前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见附表

)。同时并发多种疾病的,个⼈年累计救助⾦额最⾼不超过5000元。

(2)医后救助:在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以外或⼀时不能确诊⽽⼜必须住院的,采取医后救助的⽅式。即住

院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个⼈负担的部分,5000元以下按30%的⽐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40%的⽐例救助,个⼈

年累计最⾼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3)农村五保户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救助后,个⼈⾃负部分,属集中供养的,由区城乡

特困医疗救助基⾦救助40%,镇财政负担60%;属分散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救助40%,镇财政负担

40%,个⼈负担20%

()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医药费较⾼,个⼈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众,视情况给予⼀定的临时医

疗救助,每⼈每年临时医疗救助总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000元。也可由本⼈向当地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残疾⼈医疗补助

残疾⼈按区残疾⼈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医院就诊享受残疾⼈康复就医补贴。

⿊龙江五保户条件

第七条审核确定个⼈实际负担医药费⽤时,应剔除下列费⽤: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

()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

()不在医疗保险⽤药⽬录、诊疗项⽬⽬录及医疗服务设施⽬录范围内发⽣的费⽤;

()职⼯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

()患重⼤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

第⼋条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本⼈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城

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份证或户⼝簿(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农村最低⽣活保障补助⾦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

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内有效);

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常医疗救助

(1)本⼈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员名单及公⽰反馈的意见报街、镇审

核,各街、镇审核后将符合⽇常医疗救助条件的⼈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各街、镇代发区统⼀印制的《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区民政局每年将

汇总的⽇常医疗救助⼈员名单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区卫⽣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份。

2、⼤病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

救助对象凭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书及证明其⾝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后报街、

镇审批,各街、镇审批后发给救助对象区统⼀制作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通知书》。各街、镇每⽉28⽇前将救助审批

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凭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镇审核后,每⽉28⽇前上报区民政局审

批。区民政局核定其医疗救助⾦额,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街、镇告知申请

⼈。

3、临时医疗救助

500(500)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500元以上3000(3000)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

政局审批。各街、镇每⽉28⽇前将临时医疗救助⼈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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