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等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的“多次”。
第四条 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
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第五条 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
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
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
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数额的二
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
金。
最新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0号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
由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
行。
2013年4月23日
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等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的“多次”。
第四条 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
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第五条 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
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
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
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数额的二
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
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
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
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5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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