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史海凤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
史海凤
近代遗产税自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台湾、香港地区也建立了完善的遗产税制。借鉴
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完善
合理的遗产税制度,是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鼓励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激发了广大众
的积极性,居民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收入悬殊、两级分化的情况。对此,除
开征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拥有资产者
在其死亡后课征累进的遗产税,无疑有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功能。同时,遗产
税引导富人公益捐赠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
提交了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他自己表示将拿出90%的遗产捐给社会。中国妇女发展
基金会下的“善基金”发起人之一李碧琪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一种趋势,必将推动富豪积
极投身慈善。同时,一般的遗产税都规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征税,这种鼓励性政策,无
疑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减少社会浪费,鼓励勤劳致富,改善社会风气
遗产继承人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的遗产,不同于其他所得,它是一种不劳所得,这种非劳
动所得的财产,容易使人贪图享乐,腐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在使用这些得来甚易的财产时,容
易出现奢侈浪费,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倾向。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限制继承人的不劳而获,鼓励
勤劳致富,减少社会浪费,改善社会风气。“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包头宝麒资源管理公司董
事长金树萍表示,征收遗产税对中国的下一代成长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至
少中国的富二代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富豪也会注重他们内在的提升,包括竞争力的培养”。民
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司原司长、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也介绍说,从美国的
经验看,经过征收遗产税后,家族富过三代、富过五代的情况就多了,家族对于道德建设,对
于治理能力建设就会好很多。他表示“但无论如何,我觉得应该是一个方向,遗产税并不是说
单纯的收富豪的税,对富豪的家庭、家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国家权益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成了各国政府财源的一个渠道。我国经济发
展到一定阶段会使得遗产税的征收提上日程,把积累于少数人手中的大规模财富,以税收手段
调出为社会服务。另外,国家征税既维护了国家的课税权,也通过征税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我们知道,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多数国家都征收,因为我们没有开征这一税种从而对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遗产,我们无法征税。而中国人在国外的遗产,外国政府都要依法征收遗产
税。可见,不征遗产税,不仅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对等原则。
二、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一)高收入阶层的形成和个人财富的相对集中是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基本经济条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客观经济生活的反映。因此,遗产税制的
建立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即税制的建立须有可靠充裕的税源。近年来,人们的收入水平
有了普遍提高,特别是随着分配制度的变化,一部分人的确先富起来了。这些富起来的人主要
是:私营企业主、承包经营者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和部分公司的高薪雇员;从事
房地产、证券和期货交易取得收益的人员;文艺界部分演员、歌星等。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
入阶层还将不断扩大,还将有更多的人在新的分配制度下积累起更多的财富。个人财富的不断
积累,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充分可靠的税源。
(二)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基本
法律环境
1.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
律保护。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
公民的合法收入,即遗产必须是国家允许公民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积累而成。法律承认私有财
产的合法性,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2.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以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财产继
承的合法性。并且国家于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以调整继承关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
承权。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的肯定为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3.明确了遗产范围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则。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其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上述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是确定
遗产税征税对象和对遗产进行评估的必要条件,其遗产价值也是适用遗产税税率的直接依据。
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因此,征收遗产税是须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从而确定遗产范围。《继承法》规定如
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规定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些规定明确了家庭财产
的分割原则,也为正确确定遗产税征税范围提供了依据。
4.明确了遗赠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被遗赠的财产就是受遗赠人根据遗嘱取得的那部分遗产,
该项财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也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配套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但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律环境。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困难及开征遗产税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困难
1.税源难掌握。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这部分
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2.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很多人对遗产税还没有真正理解;再加上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
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公民对以后的生活缺乏安全感。在一项“中国开征遗产税需要考虑哪
些问题?”的调查中,47.59%的受调查者认为“开征遗产税要首先完善社保制度”。
3.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征管技术不高,征管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
的工作热情。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1.刚开始征收遗产税时,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在一项
“中国开征遗产税需要考虑哪些问题?”的调查中,调查显示,65.67%的受调查者表示“遗产
税应针对富人征收”。心灵财富国际训练机构总裁李胜杰多年来一直热心于慈善事业,他也认
为遗产税实施还有困难。他建议提高征收的起征点,主要针对富裕阶层。同时,李胜杰认为,
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前必须考虑到,目前的中国富豪还是以他们创造财富业绩的多少来评价、衡
量他们。如果遗产税征收比例太高,而他们的心态仍是在乎金钱、发展、个人成就,还没有从
“小我”走到“大我”的精神世界里来的话,一旦突然推出太大的征收比例,有很多人会觉得
不太合适。
2.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
发展差别大。所以我国开展遗产税一定要结合这一客观实际,按照先地区,后全国,先试点,
后推广的方式进行。首先,可在各地区进行切实可靠的遗产税税源调查。其次,根据我国经济
发展的特点,选择经济发展快,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进行开征遗产税的试点。最后,根据试
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在目
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在遗产税制与其配套法
规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派员登记
财产,对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当加重处罚。待时机成熟后再以法律形式全面实行财产登记制
度。另外,开征遗产税必须核实遗产价值。建立公正、高效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是开征遗产税
和降低遗产税征收成本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家可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
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
逃。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
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
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乐土”。另外,为了防止人们以赠与的方式逃避
缴纳遗产税,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赠与税,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性税种。
因此,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同时,也应建立赠与税制,两税同时开征,以免遗产税流于形式。
总之,遗产税是一个征收难度较大,所需配套制度和措施较多的税种,能否顺利开征,除
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外,还需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不屑努力。同时,也离不开金
融、房地产、法院、公证等部门及财产评估机构的通力配合。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财政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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